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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

鎖定
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的國家一級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1] 
2024年4月21日,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劉完素研究分會成立大會暨劉完素學術思想繼承與發展研討會在河北省保定市召開。 [6] 
中文名
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
註冊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業務主管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登記證號
4167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18274P
組織狀態
正常

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組織結構

會 長:吳剛
副會長:徐皖生 楊友羣 劉羣峯 朱佳卿 呂玉波 陳滌平 楊龍會 蘇榮彪 彭清華 姜彤偉 杜建強 潘華峯 陳運中 侯衞偉 王振宇 何新飛 馬晉昆
秘書長:朱佳卿(兼) [5] 
副秘書長:蘇慶民 彭春龍 魏偉 王奕 李強 胡以明
秘書處下設辦公室 [2] 

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發展歷程

2022年8月6日,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李時珍研究分會成立,並召開了第一屆學術大會。 [4] 
2024年4月21日,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劉完素研究分會成立大會暨劉完素學術思想繼承與發展研討會在河北省保定市召開。 [6] 

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主要職能

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章程(2020年10月25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縮寫為CIATCM)。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中醫藥行業信息交流、管理、研究、開發等方面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聯合全體會員,進行中醫藥信息理論與應用技術的學術研究,開展中醫藥信息科技宣傳與普及工作,提高中醫藥行業的信息學術、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中醫藥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提高國民健康水平和國家衞生事業現代化管理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中醫藥信息的學術交流和研討;
(二)組織開展中醫藥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開發中醫藥信息資源,提高信息利用和服務能力,推進中醫藥信息化建設;
(四)開展中醫藥信息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包括會員在內的廣大中醫藥信息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五)開展中醫藥信息理論和技術的研究,推廣新成果和新技術;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中醫藥信息技術、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七)向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信息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在轉變職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九)參與中醫藥信息標準、政策法規的研製,參與國家相關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制定與決策的論證,促進中醫藥信息相關政策和標準的貫徹落實;
(十)普及中醫藥信息學和有關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各類中醫藥企、事業單位或從事信息研究的學術團體,凡承認擁護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凡從事中醫藥信息學術、管理、研究開發、諮詢服務、成果推廣等方面的工作,並取得一定成績或在實踐工作中有一定貢獻或影響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完成本會佈置、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決定本會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討論決定本會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訂本會工作細則,編制活動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制定年度活動計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秘書長、副秘書長可聘任若干人員負責完成本會活動計劃和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決議。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收支和經費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的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終止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0年10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