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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

鎖定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是2010年7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發起單位為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旨在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提供服務等方式,配合黨和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基金會自成立以來,緊緊圍繞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三大領域,充分發揮公益組織在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整合資源、搭建平台、創新服務、精準滴灌,依託各地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及教育系統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開展了一系列黨委政府重視、教育部門支持、人民羣眾需要、社會廣泛關注的公益項目和活動,受益地區遍佈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4] 
中文名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
外文名
China Next Generation Education Foundation
成立時間
2010年7月9日
性 質
4A級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4] 
登記管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 
社會組織類型
基金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3100000500021844M [2] 
業務主管單位
教育部 [2] 
地    址
北京市豐台區北京市豐台區萬豐路316號萬開中心B座2層205室 [1] 
理事長
王衞國 [1] 
秘書長
吳涓 [1] 
法定代表人
王衞國 [2] 
發起單位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4]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組織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1]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支持並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下一代教育公益性培訓活動;
(二)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理論研究、項目開發等相關公益活動;
(三)開展學齡前兒童、特殊兒童、特殊家庭及災害背景下兒童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業;
(四)支持與下一代教育相關的公益事業;
(五)按照國家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有關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獎勵在下一代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1]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組織機構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組織機構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組織機構 [5]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由創會機構和理事會組成。創會機構下分創會會長、創會副會長和創會秘書長;理事會下分監事會、秘書處和專家委員會。 [5]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組織活動

2023年12月19日,特步集團通過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向甘肅省、青海省受災地區捐贈2000萬元禦寒保暖物資,用於抗震一線應急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 [8]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創會領導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
曾任全國婦聯副主席,教育部黨組成員、中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組長、教育部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現任教育部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顧問
曾任全國婦聯副主席、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國家庭教育學會副會長
  • 秘書長:王萍
曾任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 [6]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LOGO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LOGO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LOGO [7]
創意説明:核心圖形是由互相擁抱的人物組合而成,寓意通過對下一代的養育、教育、培育,使其成長成材,體現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包容開放的慈愛之心,社會責任和動員社會人人蔘與和諧共建的奉獻精神。 [7] 
設計指導:中央美術學院 宋協偉教授
設計:中央美術學院 劉靜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所獲榮譽

2014年,被民政部評為4A級基金會。
2015年,經教育部推薦,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2016年10月14日,獲民政部審批的慈善組織資質認定和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2018年9月,“關愛啓蒙者-流動課堂”公益項目榮獲民政部頒發的“中華慈善獎”。
2020年,被中國關工委、中央文明辦授予全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佈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被民政部再次評為4A級基金會。 [9] 
2021年,經教育部推薦,被民政部再次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4]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 ChinaNextGenerationEducationFoundation ,縮寫: CNG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 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踐行社會主義 核心價值觀, 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 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 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 為構建終身教育 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 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800.00 萬元,來 源於北京東方婦女老年大學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 是教育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支持並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 下一代教育公益性培訓活動;
(二) 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交流合 作、宣傳推廣、理論研究、項目開發等相關公益活動;
(三) 開展學齡前兒童、特殊兒童、特殊家庭及災害背景下 兒童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業;
(四)支持與下一代教育相關的公益事業;
(五) 按照國家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有關規定,經政府有 關部門批准, 獎勵在下一代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和個人。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 依法經 批准後開展。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 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的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 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 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 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 組織全部候選 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理事候選人;
3、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5、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6、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7、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 建議等;
8、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 旨,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 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2、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網絡、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 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為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 事業發展盡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 維護基金會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相沖突時, 應當以基金會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並保證: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 人謀取私利; 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基金會所賦予的權利, 以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5、認真閲讀基金會的各項財務報告,及時瞭解基金會管理 活動狀況;
6、親自、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縱; 非經章程允許或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不得將其職權轉授他 人行使;
7、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時,徵求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8、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9、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等。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 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 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 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 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 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 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 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 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 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 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 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 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 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 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3-5 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
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 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監督 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並應 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 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 數的 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 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 時, 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 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 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 以下條 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 畢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 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 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自 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 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 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 時間不得少於 3 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 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 須經 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 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 理條 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職, 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 損失的, 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 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 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由理事會
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國家財政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六)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 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 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 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 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
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 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 基金 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二)用於開展募集資金的有關活動和工作費用;
(三)用於捐贈人、資助人指定的目的、對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 表彰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 500 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全國性募捐活動;
(三)預計募資額度超過 2000 萬元的募捐活動;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 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 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 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 基金會 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 捐贈人有權要求基 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 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 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 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 本基金會有權解 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 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保證會計資料 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 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 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
會計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 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管理的相關規 定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 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 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
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 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用於支持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符合本會宗旨和 任務的公益事業;
(二) 用於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 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並向社會公告。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 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20 年 10 月 23 日第 2 屆第 19 次理 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