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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曾是主管衞生工作的國務院原有組成部門之一,其前身為1949年11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 [1] 
2013年3月,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議案,將衞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衞生部。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
成立時間
1954年11月10日
撤銷時間
2013年3月
機構屬性
國務院原有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歷史沿革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成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前身。
1954年11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 [1] 
衞生部機構改革方案 衞生部機構改革方案
2013年3月,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議案,將衞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衞生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衞生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1號),衞生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推進醫藥衞生體制改革。擬訂衞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衞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衞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衞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衞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衞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衞生、婦幼衞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衞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佈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衞生應急工作,制定衞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佈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起草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和政策,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衞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範衞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衞生、放射衞生、環境衞生和學校衞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衞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採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衞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藥衞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藥衞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衞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國家衞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衞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衞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衞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衞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全國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和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內設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衞生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1號),衞生部設15個職能司(局、廳):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衞生統計、新聞發佈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全國衞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類衞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衞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擬訂衞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衞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衞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國家衞生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
(四)政策法規司
起草衞生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擬訂衞生政策和標準;起草部門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衞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衞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衞生應急活動;指導地方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佈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衞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佈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農村衞生管理司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衞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農村衞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衞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保健與社區衞生司
擬訂婦幼衞生、社區衞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衞生技術標準;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九)醫政司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採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臨牀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牀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牀試驗管理。
(十)醫療服務監管司
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衞生監督局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工作;指導規範衞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衞生、放射衞生、環境衞生和學校衞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衞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衞生違法案件。
(十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
承擔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的工作,組織擬訂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藥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三)科技教育司
擬訂醫藥衞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藥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衞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衞生技術標準;承擔醫藥衞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衞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擔組織指導衞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雙邊合作交流和衞生援外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衞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衞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與港澳台的衞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擬訂並組織實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針政策與規劃;承擔中央保健對象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衞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人員編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衞生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1號),衞生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8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6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3名(含國家衞生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衞生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行政部門

衞生部和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統一使用衞生部部徽。部徽的繪製和使用按照《衞生部辦公廳關於發佈衞生部部徽的通知》(衞辦廳發〔1998〕第13號)等文件執行。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衞生部部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衞生部部徽 [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服務機構

(一)將醫療衞生服務機構標誌作為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婦幼保健、醫療急救等機構的標識。醫療衞生服務機構標誌的繪製和使用參照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衞生部《關於啓用醫療衞生機構統一標誌的通知》(衞醫發〔1998〕第10號)等文件執行。
(二)將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標識作為全國基層衞生服務機構的標識。基層衞生服務機構標識的繪製和使用參照《衞生部關於啓用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標識的通知》(衞婦社發〔2007〕188號)等文件執行。
(三)將衞生監督徽標作為全國各級衞生監督機構的標識。衞生監督徽標的繪製和使用按照《衞生部關於調整衞生監督員制服佩戴標誌的通知》(衞監發〔1996〕第85號)、《衞生部關於加強衞生監督制、着裝管理的通知》(衞監發〔1996〕第86號)、《衞生部辦公廳關於規範衞生監督執法車輛外觀標識的通知》(衞辦監督發〔2005〕210號)等文件執行。
(四)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標誌作為全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標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標識的繪製和使用按照《衞生部辦公廳關於啓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標誌的通知》(衞辦疾控發〔2004〕113號)等文件執行。 [9] 
基層衞生服務機構標識 基層衞生服務機構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衞生系統

(一)將醫療衞生服務機構標誌加註“中國衞生”中英文字,作為衞生系統在社會上開展醫療衞生服務活動(包括衞生應急工作)的統一形象標識。為體現地區特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加註“XX衞生”中英文字,用於在國內開展活動,其中“XX”為各省份的名稱,例如:“北京衞生”、“河北衞生”、“內蒙古衞生”、“新疆衞生”,等等。衞生系統統一形象標識的標準圖案及説明、使用管理規定見附件。原有衞生應急標識不再使用。
(二)將援外醫療標識作為衞生系統開展對外衞生工作的統一形象標識。援外醫療標識的繪製和使用按照《援外醫療隊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衞國際發〔2009〕103號)執行。 [9] 
中國醫療機構統一衞生標誌 中國醫療機構統一衞生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特定活動

將已經使用的計劃免疫標識、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標識、中國精神衞生標識、全國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標識、中國公民健康素養促進行動標識、無償獻血標識、中國婦幼衞生標誌等作為特定活動標識,限定在特定活動中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歷任部長

姓名
性別
任職時間
1954年-1965年01月
1965年1月-1968年6月;1979年4月-1982年4月
1973年07月-1976年10月 [4] 
1977年11月-1979年04月
1982年05月-1987年03月
1987年03月-1998年03月
1998年03月-2003年04月 [5] 
2003年04月-2005年04月 [6] 
2005年04月-2007年06月 [7] 
2007年06月-2013年03月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