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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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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1984年10月20日通過。1986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二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決定》共十個部分:一、改革是當前我國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二、改革是為了建立充滿生機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三、增強企業活力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四、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五、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充分重視經濟槓桿的作用;六、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正確發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七、建立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八、積極發展多種經濟形式,進一步擴大對外的和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九、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幹部的宏大隊伍;十、加強黨的領導,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決定》指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在農村取得了巨大成就。這幾年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也已經進行了許多試驗和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和重要經驗。但是城市改革還只是初步的,城市經濟體制中嚴重妨礙生產力發展的種種弊端還沒有從根本上消除。只有堅決地系統地進行改革,城市經濟才能興旺繁榮,才能推動整個國民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決定》認為,改革計劃體制,首先要突破把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起來的傳統觀念,明確認識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必須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可逾越的階段,是實現我國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只有充分發展商品經濟,才能把經濟真正搞活,促使各個企業提高效率,靈活經營,靈敏地適應複雜多變的社會需求,而這是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所不能做到的。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中共黨史學會編.中國共產黨歷史系列辭典:中共黨史出版社、黨建讀物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