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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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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2006年10月11日通過。2008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十六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決定》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證。目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決定》闡述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並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堅持協調發展,加強社會事業建設;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完善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激發社會活力,增進社會團結和諧;加強黨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領導。《決定》要求全黨同志要切實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過程的長期歷史任務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現實課題抓緊抓好,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中共黨史學會編.中國共產黨歷史系列辭典:中共黨史出版社、黨建讀物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