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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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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章程》,俄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關於修築中東鐵路的合同條款。簡稱《中東鐵路合同》。
中文名
中俄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章程
簡    稱
中東鐵路合同
根據《中俄密約》的有關規定,1896年6月,俄國政府派財政副大臣,華俄道勝銀行董事長羅曼諾夫赴柏林與中國駐俄使臣許景澄談判。於9月8日簽訂該合同。規定中國政府以庫平銀500萬兩入股,與華俄道勝銀行合夥開設中東鐵路,生意盈虧均照股攤認。中國政府現定建築鐵路,與俄國的赤塔及南烏蘇裏河的鐵路兩面相接,所有建造、經理一切事宜,派委華俄道勝銀行承辦。該合同正文共12條,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成立中國東省鐵路公司,其章程照俄國鐵路公司成規,所有股票只准華俄商民購買。二,鐵路軌距和俄國鐵路一致。三,凡建造經理鐵路防護所需之地,和鐵路附近開採沙石等所需之地,原是官地者由中國政府無償給與。民地者,由公司按時價一次或按年付給。凡該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納地税,由該公司一手經理。四,俄國有權經此鐵路免費運送軍隊和軍用物資。五,俄國貨物經此鐵路運入俄國者一概免税。運入中國者,按原税的三分之二交納。六,自開車之日算起,八十年後路產全歸中國; 36年後,中國有權給價收回,“按計所有本銀,並因此路所欠債項,並利息照數償還”。該合同的簽訂,不僅使俄國侵佔中國東北市場,而且使其利用該鐵路,確立了在中國東北的霸權。 [1] 
參考資料
  • 1.    李治亭主編.關東文化大辭典[M].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3.08:第1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