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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鎖定
中介服務是指為交易活動提供諮詢、價格評估、經紀等行為的總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介於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依法取得資格專門從事為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組織。比如消費經紀人為消費者創造收入,為廠商創造利潤,在消費者和廠商之間起中介服務作用。消費經紀有限公司就是這樣的中介服務機構。例如房地產賣房也是利用中介服務。
中文名
中介服務
外文名
intermediary services

中介服務行業分類

1.會計、評估類
2.工商、税務代理諮詢類
工商代理、工商諮詢、税務代理、税務諮詢等。
3.專利、商標代理
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知識產權代理等。
4.職業、婚姻介紹類
含人事代理服務、職業介紹服務、就業指導培訓服務獵頭公司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勞務輸出、婚介服務等。
5.商貿信息諮詢
商務代理商務諮詢、商貿交易中介服務、提供商務信息服務運輸代理、客運票務代理、物流、倉儲、電子商務、速遞服務等。
6.房地產中介服務類
含房地產營銷策劃、交易信息、諮詢服務,房地產經紀,房地產銷售代理,房地產資質評估、估價中介服務等。
7.金融、保險、證券中介服務類
保險代理、諮詢服務,保險公估,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上市公司保薦服務,期貨,非銀行類金融諮詢中介服務等。
8.企業管理、工程管理服務類
企業管理諮詢、策劃、形象設計、診斷等服務,建築設計諮詢,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管理中介服務等。
9.科技中介服務類
含質量、計量檢測認證服務,科技諮詢公司,技術交易中介服務等。
10.文化、教育、體育中介服務類
含文化經紀,文化傳播,演出公司,禮儀公司,教育諮詢服務,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民間教育質量監督服務,高等教育諮詢、評估服務、體育經紀等。
11.廣告業
含廣告諮詢、策劃、設計、傳播等。
12.法律、公證服務類
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
14.其他中介服務類
含以上未包括的各種中介服務,如典當、拍賣、旅行社、物業管理、擔保、會展服務、產權交易中介、出入境中介等。

中介服務服務合同

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一方為促成他方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委託等中介業務,他方為此支付佣金的協議。辦理中介業務的一方為中介人(經紀人),另一方為委託人。
中介服務合同是中介活動進行的基礎,是商品經濟社會中民事主體委託他人為自己進行經濟交往和各種民事活動,以滿足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內容也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中介服務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合同定義
中介人向委託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項工作成果,而是服務行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標的不是物,而是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包括居間、行紀、代理行為等。
合同涵義
中介合同實質上是傳統民法上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委託合同的總稱,因此,其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單純的居間、行紀或委託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結合。中介人與委託人應根據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務性質來決定簽訂何種中介合同,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其他特徵
這一特徵是由訂立中介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中介人與委託人訂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中介人的勞動,促使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中介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或是周旋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為其提供訂約機會,充當訂約媒介,或是以委託人的名義代其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辦理購銷、寄售等動產買賣或其他交易事項。總之,中介合同往往會涉及到合同主體以外的第三人。
有償與無償服務區別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介人為委託人提供中介服務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收取佣金,所以中介服務合同多為有償合同,但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因此,中介服務合同既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但是法律鼓勵無償地助人濟困的高尚道德。
諾成與不要式區別
中介服務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起即成立,無須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為的完成為要件;訂立合同也無須遵循固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中介服務合同分類

中介服務按性質劃分

中介服務按內容劃分

期貨經紀合同、證券中介合同、保險中介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