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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聯審批

鎖定
改變以前行政審批單位按序逐家進行行政審批的模式,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審批辦理的事項,實行由一箇中心(部門或窗口)協調、組織各責任部門同步審批辦理的行政審批模式,做到“一窗受理、並聯審批、統一收費、限時辦結”。
中文名
並聯審批
優    勢
節約了申辦人的時間
不    足
監督管理滯後
性    質
行政

並聯審批簡介

並聯審批制度,是指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的制度。
並聯審批制度有三種形式:
一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
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對需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審批的事項,先明確一個主辦部門,然後採取聯合審批或會籤的做法,實行多項合一、一次收文,聯合辦理、一次審結。
三是將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務中心、審批大廳等地點集中辦理。
並聯審批制度與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不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是將有關部門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許可權集中到一個部門行使,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不再行使被集中的行政許可權,其權限被改變。並聯審批制度並沒有改變相關部門的權限,各個部門都在行使着各自的許可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是行政許可實施的運作方式和運作程序,由以前行政審批部門按序逐家進行行政審批的模式,變為由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政務中心協調、組織各相關部門同步進行審批的行政審批模式。並聯審批一般包括七大步驟:許可預告、服務前移、一窗受理、內部運轉、並行審批、限時辦結、監控測評。

並聯審批含義

並聯審批有兩層含義:
一是對於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單個審批事項,由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同步審批;
二是階段式並聯審批,既多個審批事項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性,可以合併到同一階段,各審批單位並行交叉作業,前置審批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告知後置審批單位,後置審批單位的審查工作最遲應在前置審批單位提出初審意見時與前置審批事項同步交叉進行。具體來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許可預告;服務前移;一窗受理;內部運轉;並行審批;限時辦結;監控測評。 [1] 

並聯審批優勢與不足

並聯審批的優勢與不足:
通過目前試運行效果來看,我們可以看到並聯審批具有以下優勢:
第一,大大節約了申辦人的時間
由於採用並聯的方式,各流程同步進行,無需受上一流程的限制,因此大大縮短了審批時間。如以娛樂行業為申辦為例,在過去,整個流程辦理完結最長需要54個工作日,有的在一個部門的一項審批就需要20個工作日,大大影響了辦事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而通過並聯審批再造後的流程只需7個工作日就可完結。
第二,有利於增強政府部門的服務意識
並聯審批要求各審批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意見,審批部門為了按時反饋,必須在接到並聯審批中心傳輸的並聯審批的信息後,立即主動與申辦人聯繫,變被動的坐等申辦人上門的工作方式為主動的找申辦人,將服務前移,有利於改變政府形象,增強政府部門服務意識。
第三,可以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實現資源共享
由於採用計算機網絡等信息渠道為技術手段,吸納了所有的前置審批部門,不再需要每個部門抽調專人到專用地點進行辦公,亦不需成立除政務服務中心之外的專門機構,不需重建辦公場所和購置其他硬件設備,節約了人力、財力、和物力,且通過網絡的文件收發,大大的減少了公文在不同部門之間的流轉時間,具有範圍廣、節奏快、保密性好、效率高的特點。
第四,有利於構築透明政府,便於公眾監督
並聯審批制度規定各審批部門需將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法規依據、需具備的法定條件、需提交的申請材料、承諾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等行政審批有關的詳細信息,通過印製辦事指南、在網上、辦證大廳公佈等方式發佈給社會公眾,使申請人通過便捷的方式獲取信息。
當然,在這次成都推行的並聯試運行審批中由於經驗不足加上缺乏可供借鑑的案例,在實際運行中也存在以下不足:
1.試運行中未考慮行政審批層級不統一的問題
此次試運行中涉及的部門包括工商局、質監局、國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等10多個部門,但前置項目的審批部門層級各不相同,有的在市行政部門審批,如衞生許可、治安許可等;有的是省級行政部門審批,如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審批等;有的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如出國留學中介、認證機構審批等,因此在實際運行中審批層級的不同,將極大的制約並聯審批制度發揮其提高審批效率的作用,難以滿足並聯審批制度的時限要求。
2.並聯審批的網絡和組織制度有待健全
現階段來説不僅參與並聯審批的部門太少,而且服務對象僅限與企業法人,把大量分佈廣泛,經營分散,最需要加入並聯審批的個體工商户排除在外。此外登記機關與審批部門之間缺乏經常性的協調、溝通機制,往往各行其政,相互扯皮,影響了審批效率的提高。
3.登記後的監督管理滯後
實施並聯審批制度要求相應的後繼管理必須跟上,但實際操作上卻出現比較嚴重的登記管理脱節現象。如在工商局的審批中有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並未領取許可證,有的許可證有效期與營業執照中相關經營項目的有效期不一致,對此,工商部門主要依靠年檢時檢查前置許可證來進行監督管理,但企業領照後與年檢時仍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對這段時間的監控缺乏有效的措施。

並聯審批完善建議

針對並聯審批制度實施中的問題,我們應逐步採取系列旨在規範和完善並聯審批制度的舉措,使該項制度實施的範圍再延伸,內容再拓展,運作再規範,效率再提高。
1.統一行政審批部門的事權劃分,細化審批條件
建議市政府統一協調,各政府職能部門制定相對統一的事權劃分方案,特別是上下級之間和垂直管理部門與非垂直管理部門之間,避免交叉審批,便於更好的開展並聯審批工作。同時針對不同類型和規模的企業,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並聯審批的條件,使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能夠仔細對照審批條件細則,判斷是否符合申請標準,再決定是否申請,節約審批機關和申請人的時間。
2.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健全審批網絡
可通過計算機網絡技術,建立前置審批網站,努力擴大並聯審批網絡,此外要充分發揮並聯審批的網絡效應,把個體工商户也納入服務對象中來,使其能最大限度的為最廣大的公眾服務。
3.加強內外監督管理
一是登記後的監督管理,在頒發許可證照後,應結合年檢和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並聯企業許可證的檢查,對未及時領取前置許可證的,要責令其取消相應的經營範圍並辦理註銷登記,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二是成立立體監督網絡對服務中心進行監督,及時受理查處羣眾對駐廳工作人員的投訴,通過民主測評、特邀監督員等形式加強社會監督。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