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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理曹掾

丞相府中掌管司法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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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理曹掾是汉代丞相府中专职司法事务的属官,其职能包括处理诉讼案件、制定刑法规章及监督司法执行等 [1-3]。该官职在曹操恢复丞相制度后得到延续,成为曹魏政权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三国时期的高柔曾担任此职,其主张宽刑慎罚、公正执法的理念,对当时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4]
所属机构
丞相府 [2]
设立时间
东汉末年(曹操恢复丞相制度后) [3]
秩    俸
比四百石至比三百石 [2]
隶    属
丞相属官 [2]
沿    革
汉代官职,三国时期沿袭 [2-3]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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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理曹掾最早设于汉代,隶属于丞相府。东汉末年曹操恢复丞相制度后,将其作为重要僚属官职保留,专司司法事务 [3]。三国时期,该职成为曹魏政权司法体系中的核心职位之一。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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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丞相府内司法案件审理与刑狱事务 [1-2]
  • 制定刑律规章并监督执行 [3]
  • 就重大法律问题向丞相提供建议 [4]
  • 参与涉及官员的司法裁决 [2]

隶属与秩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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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理曹掾为丞相府属官,与东曹掾(掌郡国事务)、西曹掾(掌百官奏事)等并列,秩俸在比四百石至比三百石之间,属中下级官吏 [2]

著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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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柔于曹操执政期间(约公元208年前后)担任丞相理曹掾,其任内:
  1. 1.
    反对株连逃兵家属,主张以仁政待民 [4]
  2. 2.
    建议废除诽谤妖言罪,推动法律宽简化 [4]
  3. 3.
    处理多起疑难案件,坚持「罚允于情」原则 [4]其司法实践体现了该官职的实务职能与政治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