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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額投保
鎖定
不足額投保車險不足額
不足額投保產生原因
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種:①投保人基於自己的意思或基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將保險標的物的部分價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為節省保險費或認為有能力自己承擔部分損失而自願將一部分危險由自己承擔。後者如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風險;②投保人因沒有正確估計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③保險合同訂立後,因保險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由於不足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其差額部分的危險投保人並未轉移給保險人,不足額部分應視為投保人自保。當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當發生部分損失時,通常適用比例分攤原則,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損失按比例分攤。在英美等國家多采用“第一危險”的賠償方法,即首先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為賠償給付,如果實際的損失超過保險金額,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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