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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
鎖定
- 中文名
- 不起訴決定書
- 外文名
- Non prosecution decision
- 定 義
- 一項訴訟權利
- 適用條件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 創建時間
- 2003年5月21日
不起訴決定書作用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重要而經常運用的一項訴訟權利,不起訴決定書對保障人民檢察院正確發揮不起訴權利起着重要作用。不起訴決定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程序效果,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的表明終止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因此,不起訴決定書理應對所決定不起訴人的訴訟地位和行為性質予以界定。不起訴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偵查機關(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罪證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時作出不起訴決定所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文體之一,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內容。
不起訴決定書條件和程序
絕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以下6種情形之一: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三)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適用存疑不起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案件經過補充偵查;
(二)定罪證據不足;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
我國對不起訴適用的程序
包括:
(三)宣佈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五)報請批准。根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不起訴決定書例文
XX市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2003)X檢公訴不訴字第[XX]號
被不起訴人人曾XX,男,現年齡XX歲,漢族,XX省XX縣人,小學文化,家住XX縣XX鄉賈裏村,農民。
曾XX自幼讀書,小學畢業後回家勞動,2003年2月到XX市威斯汀電化科技工廠幹臨時工,同年4月初回家勞動,4月25日因盜竊被我局收審,現在押。
被不起訴人人曾XX盜竊一案經我局2003年5月14日至21日的預審和調查,經審查查明:
綜上所述,被不起訴人人曾XX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觸犯了刑法第151條之規定,但罪行輕微,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決定不起訴。
XX區人民檢察院(院印)
檢察長:XXX
2003年5月21日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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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國人大網.2012-03-19[引用日期20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