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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期間
鎖定
- 中文名
- 不變期間
- 定 義
- 法律規定的並且當事人不得任意改變的期間
不應得為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罪名。漢代叫做“不當得為”,唐、宋、明、清改為“不應得為”,指做了律令沒有禁止而按“理”是不應該做的事。《唐律疏議》注:“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明律集解》纂注:“凡理之所不可為者謂之不應為,從而為之,是亦罪也。”按唐律精神,對待犯罪行為,(1)有律條可依據的,應依律條處理。(2)律條無規定,但應當受到處罰的,可以比附律條處理。應出罪者,舉重以明輕。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3)不能按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比附律條的,可依雜律篇違令條規定處理,凡是違“令”的笞五十,違“式”的減一等,即笞四十。(4)按照違令規定也不能處理的,那就按照不應得為條處理,情節輕的笞四十,事理重的杖八十。這一籠統的罪名規定,彌補了律文對具體罪名的規定的不足。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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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國人大網.2017-06-29[引用日期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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