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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為
鎖定
- 中文名
- 不行為
- 性 質
- 法律術語
不受理是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不予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起訴:(1)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沒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依法應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爭議。(3)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4)依法在一定時期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5)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6)法律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起訴。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査,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或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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