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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住孃家

鎖定
“長住孃家”婚俗又稱“不落夫家”,是一種很古老的南方民族婚嫁風俗。青年男女結婚後,夫妻並不立即同居,婚後次日,新娘即返孃家居住,到農忙、節慶才到夫家,每次住數日又返孃家。不落夫家的時間,一二年或三五年不等。不落夫家期間, 妻子住夫家的時間一年比一年增多,加深感情,逐步成家。歷史上壯、侗、仫佬、毛南、彝、水等民族以及部分苗、瑤、漢族都有此俗。以桂西、桂北地區為盛。 [1] 
中文名
長住孃家
別    名
不落夫家
性    質
一種很古老的南方民族婚嫁習俗
分佈地區
廣西、貴州、雲南

目錄

長住孃家簡介

壯族不落夫家之俗源遠流長。明鄺露《赤雅》、清汪森《粵西叢載》等均有記載。至民國時期,此俗在廣西壯族聚居的各縣仍然常見。有的地方婚後次日新娘回孃家,十多天後, 男家派人去接新娘回來,住不了幾天又回孃家。此後三年內一般都住在孃家,逢年過節回夫家,是天黑以後才入夫家門,到懷孕、生子才落夫家。建國後,不落夫家的習俗逐步減弱, 但在一些邊遠山區仍有流傳,但住孃家的時間已大為縮短。
與少數民族雜居的部分漢族也有不落夫家之俗。建國前桂中一帶的百姓人結婚當晚通宵唱歌,新人不同房。新娘婚後第二天天剛亮便回孃家,一走三年,逢社日、農忙大節,喜事才回夫家住一兩夜。建國後,市鎮街上一般已沒有不落夫家之習,但邊遠農村仍要婚後一二年才落居夫家。
建國前,南丹瑤族女子婚後頭年大部分時間住在孃家,滿一年後才回夫家居住。
龍勝偉江的苗族,40年代女子嫁後不落夫家的約佔二分之一。融水安太苗族婚日當天或次日新娘回孃家,直到第二年農曆二月才回夫家做第一次農活,住三五夜,且有伴娘隨同, 新人不同居,以後各次亦然,直到新娘不再帶伴娘同回夫家時,一對新夫婦才同居。 三江苗族婚後女子“坐孃家”一般要一年以後才去夫家長居,如今“坐孃家”已有縮短為半 年或兩三個月,甚至一週的。
建國前,三江侗族也有婚後不落夫家之俗,新娘留在孃家的時間半年、一年、三五年不等。
建國前,仫佬族新娘婚後次日清晨。向公婆、叔伯至親敬完茶便回孃家,到春社或秋社日,男家才接回來與新郎同居。新娘第一次回夫家只住一夜,次日天未亮就走,不讓村人看 見。頭年到插田、打穀回夫家,每次只住一夜;第二年逢農事大忙回夫家,每次住兩晚;第 三年可以不規定什麼時候往來和住多長時間了。
天等一帶壯族,在新婦不落夫家期間,丈夫可以在路上或野外,把不落夫家的妻子扛着或拖着回家。這樣做不受別人干預,妻子不僅不反感,反而覺得自己身價高貴。侗族則有“捉嫂”之俗。夫家派出小夥子,設法把不落夫家的嫂子“捉”回來團聚。隆林壯族不落夫家期間,新娘在孃家耕種“姑娘田”。毛南族新娘耕種的那份“嫁妝田”,落了夫家之後仍可照樣耕作(或由家人代耕),享用終生,並通過此與孃家保持密切聯繫。 [1] 
福建東南沿海的惠安女有不落夫家的婚俗,結婚頭三天住在夫家,第四天開始回孃家長住,一直到生孩子以後才會夫家住。 [2] 

長住孃家歷史意義

(一)“不落夫家”是壯族早婚危害的彌補
過去傳統時代,壯族如同其他少數民族一樣,也有早婚習俗,很多家庭在子女十四五歲時,父母就給其訂婚,甚者存在少數指腹為婚的陋俗。男女十四五歲結婚時,不管從生理上還是心裏上,均尚未發育成熟。那麼“不落夫家”婚姻習俗的設計就提供了一段緩衝時間來給女性從生理上、心裏上做好充分的準備。
(二)夫家傳宗接代的價值訴求
壯族社會結婚的目的也離不開完成“香火延續”的邏輯。如果男女雙方經過一兩年間斷性接觸和同居,女方不會懷孕,那麼男方家就會以各種理由向女方家提出悔婚,讓兒子再婚來完成傳宗接代的任務。可見,“不落夫家”婚姻習俗在壯族社會是一種如現代的“試婚”,但對男性家庭來説,其“試婚”旨在試探女方是否具有生育能力。
(三)對女婿人品和能力的考驗
在傳統時代,在壯族社會也盛行父母包辦婚姻,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往往缺乏接觸和了解對方的機會。那麼在婚後女性走婚時間裏,女方家庭會通過各種交往活動中來驗證女婿的人品和能力等綜合素質。在長達一兩年的相互瞭解過程中,女婿是否勤勞、是否尊老愛幼、是否聰明能幹,都會慢慢地浮出水面。
(四)“不落夫家”規訓男女行為
按照壯族的地方性規範,婚後女性不遵循“不落夫家”婚俗,主動找丈夫,她將會遭受熟人社會村莊輿論壓力。其背後的邏輯就是既然自己都不能主動找丈夫,更不能容忍女性有婚外情行為發生,這就規訓壯族女性結婚後就要對丈夫、對家庭承擔倫理道德責任,這為壯族“坐家”後女性持家奠定了基礎。
從男方的行為而言,在婚後妻子走婚期間,男方不注意自己的行為,經常與異性交往,這樣“越軌”的行為被女方家知道,那麼後果也非常嚴重。那麼女方家長就會以此來為難男方家,要麼在逢年過節時故意刁難男方,讓其以多送節日禮物向女方親戚賠禮道歉來警示男方注意自己的行為。女婿還不改邪歸正,女方家就會拒絕讓女兒回到丈夫家,由女方家長提出悔婚而中止。
(五)夫妻感情磨合客觀需要
在改革開放之前,壯族地區實際上仍然以父母包辦子女婚姻大事的傳統,男女彼此之間缺乏充分的瞭解,缺乏感情交流。因此,結婚之後,客觀上夫妻需要一段從再相知、再戀愛的感情建立,磨合到相互信任和夯實感情的時間。那麼結婚之後“不落夫家”的婚姻習俗,發揮了早婚和父母包辦婚姻缺乏理性感情用事的彌補作用。就是滇東南壯族地區“先結婚、後戀愛”具有壯族獨特的婚姻習俗。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