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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為

(行為概念)

鎖定
不良行為是一個行為概念,指不道德,不規範的行為,不良行為的基本特徵是與人們公認並且遵守的社會規範相對立,具有擾亂行為準則、擾亂是非觀念、破壞社會秩序、破壞公共安全的潛在危害性和現實危害性。
從概念上講,嚴重不良行為與不良行為在反社會規範這一點上沒有區別,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別。而程度上的差別又可能改變行為的性質,使對嚴重不良行為的處理由家庭或學校的干預擴大到司法機關的干預。
中文名
不良行為
外文名
Bad behavior
定    義
不道德、不規範的行為

不良行為行為概念

不良行為的基本特徵是與人們公認並且遵守的社會規範相對立,不受社會規範的約束並試圖打破這種約束,具有擾亂行為準則、擾亂是非觀念、破壞社會秩序、破壞公共安全的潛在危害性和現實危害性,成為犯罪的先兆和基礎。因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預防不良行為開始。
不良表現
曠課,夜不歸宿,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損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收聽,觀看色情,淫穢的音響製品,讀物等;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嚴重不良

嚴重表現
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讀物或音響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竊;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等

不良行為不良特點

(一)違反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和有關行為規範
(二)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生活
(三)對社會、他人和本人造成一定的危害
(四)由青少年實施

不良行為相關法律

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一)吸煙、飲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沉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八)閲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