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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法律名詞)

鎖定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
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返還不當利益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為得利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為受損失的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
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中文名
不當得利
外文名
unjustified enrichment

不當得利定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
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返還不當利益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為得利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為受損失的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
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不當得利法律規定

不當得利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常見問題

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1、一方獲得利益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是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財產受到損害,自己並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所謂獲得利益,是指因為一定事實使財產總額增加。增加有積極的增加和消極的增加兩類。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範圍擴大。其具體表現形式為:財產權利的取得;佔有的取得;財產權的擴張及效力的增強;財產權限制的消滅。財產消極的增加,是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沒有減少,包括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本應負擔的債務而未負擔或少負擔、本應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負擔而後來不再設定等。
獲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得利人的行為,也可以是受損失的人的行為,還可以是第三人的行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實。
2、他方受到損失
他方確實受到損失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另一個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他方並沒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失,就不構成不當得利。
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即間接損失或消極損失。其中,對損失的解釋不應像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制度中那麼嚴格,如在給付型不當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方為給付而受利益,對他方即構成損失;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權利內容應當歸屬於他方的利益,他方即構成損失。就間接損失而言,只要在通常情況下財產可能增加而實際沒有增加即為損失。這是因為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在於使得利人返還其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填補損害。
3、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他方的損失是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關於這種因果關係的含義,在民法理論上有直接因果關係説與非直接因果關係説之爭。前者主張,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必須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才算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獲得利益的原因事實與受到損失的原因事實不同,即使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所牽連,也無因果關係。例如,甲向乙借錢用於修理丙的房屋,甲無力還錢時,乙不得向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因為乙受損失的原因與丙取得利益的原因不是同一事實。非直接因果關係説認為,獲得利益的原因事實不必與受到損失的原因事實相同,只要社會觀念認為獲得利益和受有損失有牽連關係,就可認定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錢而贈與丙,丙即可構成不當得利。《民法典》第122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就是採取了非直接因果關係的觀點,即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取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沒有其不當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就應認為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構成不當得利。
4、沒有合法根據
造成他方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之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可見,沒有合法根據是不當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法律上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基本類型

依據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是否基於給付行為,可以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調整欠缺給付目的的財產變動,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則與給付行為沒有關係。
1、給付型不當得利的類型
(一)給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給付型不當得利。這種類型的不當得利包括:第一,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及被撤銷所產生的不當得利。第二,履行不存在的債務所引起的不當得利。這即是所謂的非債清償。此處所謂履行不存在的債務,既包括履行根本不曾存在過的債務,如甲欠乙10元,誤還給丙,或甲根本不欠乙錢,卻誤以為欠錢,還給乙10元,也包括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
(二)給付原因嗣後不存在的給付型不當得利。向他人為給付時尚存在給付原因,但實施給付行為後法律上的原因不存在或消滅的,也會構成不當得利。這種類型的不當得利包括:第一,因合同解除產生的不當得利。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第二,因給付目的嗣後不能實現產生的給付型不當得利。如發生財產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從第三人處取得損害賠償而填補損害的,其所受領的保險金即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2、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類型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包括如下類型:第一,基於得利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得利人擅自出賣、消費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第二,基於受損失的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受損失的人將他人的土地誤以為是自己的土地而耕種。第三,基於第三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第三人擅自使用受損失的人的材料為得利人制作傢俱。第四,基於事件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洪水過後,受損失的人養的魚被衝到得利人的魚塘裏。於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或者期間利益所為的給付(《民法典》第985條第2項)、因為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的給付(《民法典》第985條第1項)、明知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的給付(《民法典》第985條第3項)、不法給付,不得請求不當得利的返還。

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效力

一旦不當得利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得利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1、得利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的,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現存利益)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的,仍然屬於現存利益。
2、得利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的,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該返還義務也不免除,得利人並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得利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損失的人的合法利益於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3、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後為惡意的,其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4、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除外情況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雖然受領人無合法根據而受領,但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在期限係為債務人的利益而設時,清償期未屆至,債務人並無清償義務,如果其不存在提前清償的目的而為清償,屬於欠缺給付目的的清償。受領人受領並非無合法根據,並且這種清償也發生債務消滅的後果,所以債務人清償以後,為避免增繁法律關係,受損人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例如,債務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本可以以拒絕給付而故意給付時,推定其有意拋棄其給付返還請求權,不能再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案例分析

案例:邱某與吳某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獲利與損失之間無因果關係不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不當得利作為債法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無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法律事實。主張不當得利的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一方獲得利益、他方沒有損失的法律事實,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還負有責任證明獲利一方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才構成不當得利。
【案號】一審:(2013)靖民初字第3295號 二審:(2014)漳民終字第3361號
【案情】
原告:邱某。
被告:吳某。
原告訴至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稱,原、被告系朋友關係,存在生意上的業務往來。2011年12月13日,原告誤將現金人民幣50000元打入對方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賬户內。經與被告吳某協商,要求其返還現金人民幣50000元,但被告吳某以種種理由推諉拒不返還。被告吳某的行為構成了不當得利。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於2013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吳某立即返還原告邱某現金人民幣50000元;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吳某承擔;3.被告吳某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支付給原告邱某利息。
被告吳某辯稱,一、原告邱某訴稱2011年12月13日,誤將現金人民幣5萬元匯入被告吳某賬號,與事實不符。原、被告雙方的確存在生意上的業務往來,但2011年12月13日原告邱某將現金人民幣5萬元匯入被告吳某賬號,該款項系用於歸還原告邱某於2011年12月5日向被告吳某所借的款項。同時,原、被告雙方合夥做生意至今,都是原告邱某向被告吳某借款。二、原告邱某向被告吳某借款有兩起案件已於2013年11月19日上午在南靖縣人民法院開庭。現原告邱某又以子虛烏有的不當得利糾紛起訴被告吳某,並提供早已結算清楚的匯款憑證作為證據使用,原告的行為屬於濫用訴權、惡意訴訟行為。綜上,被告吳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邱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原告邱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户匯入被告吳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户人民幣50000元。在該筆交易款發生的前、後,被告吳某的賬户分別於2011年12月5日、2011年12月16日、2011年12月23日、2011年12月28日、2012年2月29日、2012年3月9日轉入原告邱某的賬户人民幣34627元、人民幣30829元、人民幣14000元、人民幣20000元、人民幣50000元、人民幣24747元等。從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3月9日間,在原告邱某的賬户與被告吳某的賬户之間還多次發生款項往來。
另查明,被告吳某於2013年7月15日和2013年7月29日兩次向本院起訴原告邱某,請求原告邱某歸還欠款,案號分別為(2013)靖民初字第1942號和(2013)靖民初字第2119號。

不當得利裁判結果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從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間,原告邱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户與被告吳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户曾多次發生款項往來,原、被告之間存在生意上的業務關係。原告邱某認為2011年12月13日匯款給被告吳某人民幣50000元,系誤匯款,被告吳某存在不當得利。因上述原、被告兩個賬户之間多次發生款項往來,在原告邱某將該筆款項匯給被告吳某的前後,被告吳某也曾數次給原告邱某的賬户匯款,且原、被告均承認雙方之間存在生意上的業務往來,故原告邱某僅以該匯款的憑證,主張被告吳某系不當得利,請求被告吳某歸還該款項及利息,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2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邱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邱某提起上訴。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原告邱某雖然能提供與被告吳某經濟往來、銀行交易等往來憑證,只能證明雙方形成長期生意上關係。原告對其訴稱的銀行交易是誤存的事實,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是其舉證不能,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對其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應予維持。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當得利案件評析

近年來,隨着金融高科技在經濟交往中的運用,許多經濟主體利用銀行交易工具進行經濟往來,給經濟主體帶來了方便、減少了大額現金或遠程的債務履行。但任何一種民事行為都存在着風險,經濟主體的行為除了誠實、信用外,還應接受法律的調整,按法律規定的要件進行經濟交易。當今,經濟主體缺乏誠信,將正常經濟往來,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訟至法院的漸多。本案是一個利用證明責任法進行裁決不當得利的典型案例。那麼,在不當得利舉證分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誰負有本案的證明責任?誰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一、不當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實和證明對象
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也是審判實務中常見的案件類型。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這一條體現了我國民事實體法對不當得利制度的構成要件的要求,即構成不當得利事實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包括:1.一方(被告方)獲得利益,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範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2.他方(原告方)受有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3.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上述兩原因系出於同一事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4.發生上述事實無法定或約定的理由,這是認定“不當”的核心內容,即無法律上的依據,包括意定和法定這兩種債的產生依據。
在訴訟中,由於不當得利這一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包括上述四項,因此,訴訟中這四項構成要件均為案件的證明對象,必須由當事人加以證明,才能成立不當得利的事實,當事人才能據以主張相關的權利。就本案而言,被告吳某獲取利益50000元及原告邱某方有損失50000元等這兩個事實,舉證較為容易或者無需舉證,對於誰應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會產生爭議。但對於第三個要件事實即被告獲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雙方各執一詞,並各自提出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在審理時,對該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情況下,應由誰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常常存在較大分歧。
二、“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一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產生原因及證明責任法的適用
被告從原告方獲得利益50000元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據呢?依被告的主張是既有歸還先前的借款,又有生意上經濟往來;原告則主張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的要求,原、被告雙方均負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的義務,即被告應對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負舉證責任,而原告則對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負舉證責任。這種責任屬於提供證據責任或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責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原先雙方存在借款關係的證據,因此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完成了舉證責任;原告在被告提出是民間借貸的主張情況下,既沒有提出具有實質性意義的主張,更談不上舉證證明。這種情況下,對於原告來説,應當提出欠缺給付目的或提出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給付目的不能達到的主張,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原告方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另案民間借貸糾紛仍在訴訟中,“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真偽不明。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僅根據原告的主張,得出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的事實是真的結論,從而判決原告勝訴;也不能對這一事實作出否定性的結論,直接認定被告獲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只能依證明責任法進行裁判,即通過證明責任(結果責任)的分配決定勝負。
三、本案證明責任的分配
從訴訟證明的角度來看,我國證明責任的分配,一般依據“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按照我國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主張權利發生的原告應承擔對構成不當得利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
不當得利要件事實本身的性質對證明責任分配也有影響。從證明責任構成要件所具體包含的各個要件事實來分析,一方獲利致他方受損失以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三個是肯定性的事實,按“誰主張、誰舉證”分配舉證責任,各方均容易完成舉證責任,也是妥當的;但是要證明受益人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上的原因是一種否定性的事實,仍由權利主張者承擔證明責任,則有悖於實質的公平,完全沒有考慮舉證的難度。
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仍然處於空白狀態。筆者認為,受益人雖然處於否認者的地位,但實際上是主張積極的得利正當事實,即獲得的利益有法律依據,其也應提供得利的證據。這一考慮是基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被告既然得到利益,就應當提供取得該利益在法律上的依據。但這種分配方法,看似很有道理,但仔細分析即可發現不當,並且在個案中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公。如,原告提供被告收到過匯款的證據(或者被告承認收到過原告的匯款),因被告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在收款前存在借貸關係(如口頭借貸或借條已歸還),在原告提起被告不當得利訴訟時,被告必然敗訴。鑑於此,筆者認為,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應當由司法解釋加以明確,或通過公佈典型案例的方式加以指導。在未明確前,應當以證明責任分配的通説理論—法律要件分類説作為裁判規則,即由主張權利發生的原告負證明責任。
總之,主張成立不當得利的原告應當對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即原告不僅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並使自己遭受損失,還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被告對獲得利益也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原告雖然能提供將款項50000元匯入被告銀行賬户中的證據,但對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無法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反而被告能提供原告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的證據加以否認。據此,綜合本案,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正確的。(黃志雄,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

不當得利相關詞條

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