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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枉法贓

鎖定
不枉法贓刑律名。官吏雖貪污但未歪曲或破壞法律,謂不枉法贓。清代法律規定,不枉法贓分有祿人(月俸一石以上的官吏) 不枉法與無祿人(月俸不及一石者)不枉法兩類。
中文名
不枉法贓
類    型
刑律名
有祿人贓一兩以下杖六十,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徒一年、杖六十,六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七十兩徒二年、杖八十,八十兩徒二年半、杖九十, 九十兩徒三年、杖一百,一百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一百一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無祿人各減一等, 罪止滿流。其定罪科刑之法是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即從十人處所收錢財合算為一筆,然後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如貪不枉法贓一百兩,計贓科罪折五十兩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