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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

鎖定
不定期租賃,租賃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期限的租賃。其產生有三種情形:(1) 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2) 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又未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此種情形視為不定期租賃。(3)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 
中文名
不定期租賃
定    義
租賃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期限的租賃
情    形
三種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