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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清查

鎖定
不定期清查是根據實際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清查,事先並無規定的清查時間。不定期清查的清查範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在企業清算、撤銷或合併時,為查清單位實際擁有資產情況所進行的臨時性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因更換倉庫保管人時,為分清經濟責任,對被更換保管人員所管理的資產進行的清查,或發生非常災害和意外損失時,為查明損失情況,對受災的資產進行的清查等。 [1] 
中文名
不定期清查
定    義
對有關的財產物資進行臨時的清查
對象和範圍
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確定
使用情況種類
四種情況

不定期清查對象和範圍

不定期清查的對象和範圍,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確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 

不定期清查適用情況

適應條件不定期清查都是為了特定的目而進行的。一般適應於四種情況;(1)有關財產物資、貨幣資金的保管人員變更時 ,要對其負債保管的財產物資、貨幣資金進行清查、核對,以明確各自的責任。
(2)發生自然損失和意外損失後,要對受損財產進行清查,以查明損失情況。
(3)上級主管單位、財政部門、銀行審計部門進行檢查和審計時,應根據需要,依檢查的要求和進行清查,以驗證會計核算資料的可靠情況性。
(4)會計主體隸屬關係改變時,要對所有財產物資、債權債務、貨幣資金進行清查,以摸清家底。
參考資料
  • 1.    張曉明、賈宗武.基礎會計學:陝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66
  • 2.    李海坡 . 會計學原理 : 立信會計出版社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