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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在地法

鎖定
不動產所在地法是指在解決物權的法律衝突中,以不動產所在地法作為準據法,是國際私法中被普遍承認的一項原則。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 
中文名稱
不動產所在地法
英文名稱
the real estate in-situation law
定  義
對法院之間在受理案件職責權限分工上的一種特別規定。我國的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應用學科
資源科技(一級學科),資源法學(二級學科)
中文名
不動產所在地法
範    圍
民事法律
所屬學科
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條典型的衝突規範。而被衝突規範援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被稱為法律關係準據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
不動產所在地管轄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