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上請

鎖定
上請又稱“先請”。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皇室宗親、貴族、高官犯法一般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審理,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的制度。起源於漢代,範圍逐漸擴大,先由三千石官後下延至六百石官,進而又擴大到公、列侯嗣子犯耐以上的罪。東漢時幾乎所有官員不論犯何種罪行,均可享受此種待遇。南北朝時又規定:凡屬人議範圍的官吏、貴族犯十惡以外之罪,均須“上請”皇帝定奪。唐律專列請章。規定:“應請之狀者,謂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者,謂錄請人所犯,準律合絞、合斬。別奏者,不緣門下,別錄奏請,聽敕。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反逆緣坐,殺人,監守內奸、盜、略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議·名例》)此外,對於事關重大,但情節可以原宥之案件,法官不敢專決,也須上請。 [1] 
中文名
上請
外文名
ask the emperor
適用原則
漢代刑罰
作    用
是封建等級思想的制度化
來    源
漢書

上請歷史記載

漢高祖7年劉邦下詔:“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即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貴族官僚某些優待。
漢宣帝黃龍元年(前49年)下詔:“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漢書》卷八《宣帝紀》)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漢書》卷十二《平帝紀》)
於是,六百石以上官吏、列侯嫡子犯罪,也可享受上請特權。

上請制度發展

東漢時期,上請範圍繼續擴大。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下詔:“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後漢書》卷一上《光武帝紀上》)以至不滿六百石的官吏也可享受這種特權。這項特權的適用,包括徒二年直至死刑,為官貴犯罪後逃避懲處提供了法律保障。上請制度自漢朝確立以後,一直為後世所承襲,且不斷髮展完善,直至清朝滅亡。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