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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

(法學術語)

鎖定
上訴理由是當事人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時所提出的不服原審判決的實體或程序等方面的理由。二審終審制的上訴和三審終審制的第二審上訴,在上訴書中只須表示不服原判即可,有無寫明上訴理由,一般不作為是否准許上訴的條件。但有的國家如奧地利等國要求説明上訴理由,否則不予受理。三審終審制的第三審即法律審,一般明文規定,上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否則裁定駁回。在中國,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時應在上訴書狀中寫明請求和理由,但不論理由是否充分、二審法院均應重新審理。上訴理由主要有:事實不清,判決裁定的根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違反訴訟程序等。上訴理由正確,就可成為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根據。 [1] 
中文名
上訴理由
上訴者
當事人

上訴理由正當的上訴理由有

1、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不當,定罪量刑有錯誤
3、違反訴訟程序並因而影響裁判的正確性
上訴的理由,一般是出於當事人的認為,並不一定符合裁判實際,但是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則不論理由是否正當和充分,二審軍事法院均應受理。經過審查,對於上訴理由不正確或根本不存在的,可以裁定駁回。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