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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式

鎖定
上訴方式是指提起上訴的方式。當事人不服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法律允許的其他形式通過原審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並同時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上訴書狀副本。原審法院應在法定期限內將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法院,並將上訴書狀副本交給對方當事人,如果是刑事上訴案件還應將上訴書狀副本交給同級檢察院。上訴書移送上訴法院之前,有些國家如日本、德國、蘇聯等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要由原審法院先行審査,上訴有無超過法定期限,上訴人是否有上訴權。如果上訴不符合法定條件,原審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有的國家如英國對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要先經上訴法院批准,或得到審判法官的證明才能提出。 [1] 
中文名
上訴方式
方    式
書面和口頭
受理單位
人民法院
上訴者
當事人

上訴方式基本信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上訴的方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書面上訴與口頭上訴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口頭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筆錄。

上訴方式上訴步驟

上訴必須表明兩方面的意思:一是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二是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第一審判決、裁定的錯誤。
當事人既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的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並將原審的全部案件、證據材料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