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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演權

鎖定
上演權是通過朗誦、演唱、演奏、舞蹈等現場湞出形式向公眾傳播文學、音樂、戲劇、舞蹈等作品的權利,作品的上演能夠帶來經濟利益,因此也是作者的重要財產權利,任何人未經作者許可而上演其作品也將構成侵權;但此類侵權上演依各國法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須在公開場所(一般指劇場、影院、舞廳、音樂廳、俱樂部、飯店等)進行表演;(2)以營利為目的,或者説該表演是有報酬的;(3)所表演的作品已經取得有著作權,並未經作者許可。作者或其他版權人就作品享有的上演權,還適用於該作品的演繹作品。 [1] 
中文名
上演權
釋    義
是基於影音文字等是否被允許公開表演的權利
作品的上演能夠帶來經濟利益,因此也是作者的重要財產權利,任何人未經作者許可而上演其作品也將構成侵權;但此類侵權上演依各國法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須在公開場所(一般指劇場、影院、舞廳、音樂廳、俱樂部、飯店等)進行表演;(2)以營利為目的,或者説該表演是有報酬的;(3)所表演的作品已經取得有著作權,並未經作者許可。作者或其他版權人就作品享有的上演權,還適用於該作品的演繹作品。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