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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子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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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子商會(又名上海電子製造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ghai Electronic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中文名
上海電子商會
外文名
Shanghai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
主管單位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成立時間
2002年4月

上海電子商會商會簡介

成立於2002年4月,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是由本市從事電子業製造、服務、採購經銷企業,相關大學、科研院所、信息中心以及協會、學會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地區性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社團組織。凡認可 上海電子商會(上海電子製造行業協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商會,並由單位的代表參加成為會員代表。
商會的宗旨:為會員服務,維護和增進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
商會的使命:提升上海電子業的競爭能力,促進上海電子業實現跨越式發展,提升電子業在上海的經濟社會地位。
商會的職能:匯聚、傳播行業信息;開展行業服務,促進行業自律;通過協商與溝通,在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企業與市場、企業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做行業代言人。
商會的工作思路:抓第一要務,實現突破性發展。
1.面向國際,善於開拓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善於利用政府、市場兩種資源,善於處理社會、經濟兩種效益,善於掌握國內、國外協會的遊戲規則;
2.提高行業參與性,致力於將企業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行業優勢,將企業優勢資源行業化,將行業優勢資源國際化;
3.提升信息化水平、突出服務的個性化、專業化,進一步加快發展步伐,進一步擴大會員覆蓋面,
為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各類專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並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
誠摯地歡迎電子業界各廠商加盟商會,共謀發展大計。 [1] 

上海電子商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電子製造行業協會(上海電子商會),英文譯名是SHANGHAI ELECTRONIC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縮寫SEM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由上海市從事與電子產品製造、經營、服務有關的工商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團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以為會員、市場、行業服務為宗旨,在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電子製造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為電子產品的生產、流通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上海電子產品製造與流通的不斷髮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1、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產業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2、通過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佈行業信息、公信證明等工作。
3、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4、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5、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參與市場建設,發佈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6、開展企業、產品名優評選,推動企業品牌建設。
7、收集、整理、發佈技術信息,開展技術交流,促進企業自主創新。
8、參與制定行業標準。
9、本會會員認為需要和可能開展的其它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項目諮詢、國際合作、技術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及承辦政府委託事項。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不以本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3、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承認本會章程;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2、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除名;
5、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7、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8、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9、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會行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2、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
3、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副會長(常務)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工作人員的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4、在核準登記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6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