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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權投資協會

鎖定
縮寫PEAS,是由上海市從事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諮詢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自願聯合發展成立,在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中文名
上海股權投資協會
成立時間
2009年8月25日
屬    性
非營利
性    質
社會團體

上海股權投資協會協會簡介

依託上海市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戰略目標和市政府促進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的政策,上海股權投資協會於2009年8月25日正式成立,其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協會第一期理事單位有上海同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華人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華寶投資有限公司海通開元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城投環保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資公司、上海商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亞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紅杉資本中國基金這13家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
成立上海股權投資協會的目的旨在: 促進本市股權投資行業的健康發展和專業素質提升; 發揮股權投資在上海產業發展和升級中的重要作用; 為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貢獻力量; 為上海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提供信息交流和溝通評價的平台。
上海股權投資協會會員所享有的權益為: 參加股權投資基金與項目、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人對接活動; 及時獲得最新業界動態及行業政策變化信息; 分享協會編輯出版的相關刊物,優先獲得協會研究數據及研究報告; 開展與國內外同業的交流合作,擴大會員的國際認知和業務聯繫; 定期參加論壇、講座、交流會等活動並享受協會為會員提供的最優行業培訓活動。

上海股權投資協會大事記

2009年5月19日
市金融辦召開股權投資協會籌備會議,會上推選同華投資、國際集團、海通開元、太保資產、華寶投資等五家機構作為協會籌備組成員。
2009年6月11日
協會籌備工作組在市金融辦召開第一次會議。
2009年7月15日
完成協會籌備前期工作,正式向市社團局提交籌建申請材料。
2009年7月31日
市社團局批覆同意上海股權投資協會籌建。
2009年8月19日
協會籌備工作組和部分發起會員召開第二次會議,商討股權投資協會成立大會相關事宜。
2009年8月25日
召開上海股權投資協會成立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並召開理事會一屆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理事會聘任協會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2009年8月27日
在上海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上海股權投資協會揭牌儀式,市委常委、副市長屠光紹為協會成立揭牌。
2009年8月27日
上海股權投資協會理事長單位組織展台,參加“2009上海金融業服務中小企業洽談會”。
2009年9月25日
史正富理事長參加上海市政府組織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單位與股權投資機構座談會”。
2009年9月27日
召開上海股權投資協會一屆二次理事會。
2009年9月29日
向市社團局報送協會成立登記申請材料。
2009年11月18日
市社團局批覆同意上海股權投資協會成立。
2009年12月1日
協會秘書處正式運作。
2009年12月4日
協會理事長史正富、副秘書長王洵到深圳參加由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組織的“第三屆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研討會”。
2009年12月15日
市金融辦副主任範永進聽取上海股權投資協會秘書處近期工作彙報並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2009年12月18日
協會秘書處召開上海股權投資協會理事單位聯繫人第一次工作會議。
2009年12月21日
上海股權投資協會聯合徐彙區金融辦,在漕河涇高興技術開發區召開 “股權投資服務平台建設座談會”。
2010年 1月28日
上海股權投資協會召開年會
2010年 2月 1日
協會聯合閘北區政府召開PE與企業對接洽談會
2010年 3月31日 協會舉辦關於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税務考量座談會
2010年 4月21日 協會秘書處赴北京、天津兩市進行實地考察
2010年 4月26日至30日 協會秘書處赴深圳、重慶、成都三市進行實地考察
2010年 5月 7日 協會秘書處代表赴昆明進行實地考察
2010年 6月 2日 協會秘書處赴蘇州考察
2010年 7月 8日 協會舉辦上海股權投資基金髮展實務研討會
2010年 8月27日 協會主辦2010年PE/VC數據分析及電子商務B2C市場現狀分析報告會
2010年 9月 9日 協會聯合天交所舉辦定向增發及私募項目推介會。
2010年 9月28日 協會舉辦2010上海股權投資協會系列培訓之凱易律所專場
2010年10月15日 協會聯合天交所主辦業務交流會暨項目路演會
2010年10月18日 協會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
2010年10月29日 協會主辦系列財經沙龍活動之一
2010年11月17日 協會聯合清科舉辦研討會--傳統消費行業與VC/PE還能“聯姻”多久
2010年11月25日 協會主辦系列財經沙龍活動之二
2010年12月 2日至4日 協會組織“皖江行”活動
2010年12月15日 協會秘書處赴浙江考察調研
2010年12月23日 協會舉辦2010年股權融資精準對接會
2011年1月14日 2011系列財經沙龍活動之亞商資本專場
2011年1月21日 2011年上海股權投資協會年會
2011年1月22日-23日 2011第二屆國際LP&GP合作高峯會
2011年1月25日 上海外資股權投資試點政策培訓
2011年2月24日 2011系列財經沙龍活動之IDG資本專場
2011年3月10日 2011系列財經沙龍活動之融資租賃專場
2011年3月18日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工作政策解讀會
2011年3月25日 2011股權融資項目對接暨人才推介交流會
2011年4月15日 2011系列財經沙龍之國資委專場
2011年4月26日 2011系列財經沙龍之海華永泰律所專場
2011年5月19日 2011系列財經沙龍之上海生物醫藥協會專場
2011年5月24日 2011年股權融資項目對接交流會之二
2011年5月27-28日 銅陵考察
2011年7月6日 2011徐州(蘇州)金融產業投融資座談會
2011年7月26日 2011系列財經沙龍活動之智基創投專場 [1] 

上海股權投資協會協會章程

上海股權投資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股權投資協會。英文名稱是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縮寫PEA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股權投資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以從事人民幣股權投資業務為主的投資、融資、管理等機構,或從事股權投資法律、會計、諮詢等中介機構,以及從事股權投資學術研究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和行業道德風尚,促進本市股權投資行業的專業素質提高與健康發展;發揮股權投資在上海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本行業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對話,形成對股權投資更為有利的政策環境;加強會員之間以及與國內、國際同行之間的溝通、瞭解,共同分享相關知識和經驗。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廣泛吸引國內外股權投資及其相關服務機構落户上海,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貢獻力量;
(二)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際慣例和準則,研究制訂符合我國國情的行業標準、自律及從業規範,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三)為會員提供與股權投資有關的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交流、諮詢和培訓等服務;舉辦各類研討會、項目合作推介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加強對股權投資及其風險控制、實踐操作的理論研究和分析,收集、整理有關國內外的私募股權投資業的信息,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報刊,提高行業的經營水平;
(五)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關於國內股權投資業的發展建議、調研報告和立法建議,維護共同的執業權益,爭取優惠政策;
(六)加強股權投資業與其它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廣泛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擴大股權投資的發展空間;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公益活動:舉辦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調查研究、合作交流、自律管理、協調服務、諮詢培訓、提供信息、編輯刊物、反映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實行入會自主、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股權投資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以從事人民幣股權投資業務為主的投資、融資、管理等機構,或從事股權投資法律、會計、諮詢等中介機構,以及從事股權投資學術研究等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至少二名會員推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舉行的各種活動權;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為本會開展活動提供支持和協助;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積極參加本會會員間交流溝通,向本會提供必要的宣傳資料和數據。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不繳納會費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提議或20%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會費收繳標準,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名譽職位的設置和授予;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佔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表決時,每個會員擁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者,可以向理事會提交委託書,委託其他合適的人員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批准加入會員的申請及會員除名;
(四)向會員大會推選增補理事;
(五)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機構負責人的聘免;
(七)決定協會部門和下屬機構負責人的聘免;
(八)制定本會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
(九)決定本會下屬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經會員大會選舉後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兩年,按期改選。理事會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批准。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二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須有佔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表決時,每個理事擁有一票表決權。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者,可以向理事會提交委託書,委託其他合適的人員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民主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閲、簽名。
會員有權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本會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與負責理事會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任期內因故無法主持相關工作,由理事會從副理事長中選舉一名,暫時代理理事長職務,直至本屆理事會期滿後重新選舉。理事長每屆任期二年,不得連任;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行業內有良好聲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週歲擔任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設監事會。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人數一般不超過3名。若業務主管單位只選派1名監事,則不設監事會。監事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
(三)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反映情況並提出訴求;
(四)監督本會、會員和負責人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五)監督本會、會員和負責人按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六)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會員和負責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操辦各項具體業務活動等。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精幹有效的工作班子,專職人員至少1名。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聘任。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其他下屬機構,由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會員與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