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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

鎖定
上海市信息通信行業協會(ShangHai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於2002年5月8日。由上海市範圍內從事通信運營服務的企業和其他經營電信業務的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為業務指導機關、上海市民政局為登記管理機關。
行業協會包括上海電信上海移動上海聯通、上海諾基亞貝爾、上海市信產通信服務、號百控股等200家會員單位,覆蓋了電信運營、服務等所有業務範圍。電信業務總量2822.91億元,從業人員44080人。 [1] 
中文名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
外文名
ShangHai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隸    屬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協會性質
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
協會宗旨
團結、服務、公正
成立時間
2002年5月8日 [1] 
協會地址
上海市南崇明路1號甲(四川北路口)808 室 [1]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行業協會包括上海電信、上海移動、上海郵政、上海聯通、上海網通、上海鐵通、上海衞通、上海貝爾阿爾卡特、上海郵通等217家會員單位,覆蓋了電信運營、服務等所有業務範圍。會員單位的產值488.11億元,占上海通信行業產值93%以上,從業人員44089人。
協會職能:"服務、自律、代表、協調"。
會長由中國電信集團上海市電信公司總經理張維華先生擔任;協會秘書長由季禔先生擔任。
本行業協會辦公地點:上海市南崇明路1號甲(四川北路口)808 室。
郵編:200085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服務內容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一、信息服務:

每月一期《通信聚焦》(四版),每日更新網站新聞內容,三十八個子欄目為會員單位提供行業政策、市場動態、新技術新業務發展趨勢、技術方案選擇、通信經濟分析、合作機會、經驗交流等信息。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二、產品成果宣傳推介服務:

⒈ 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各種類型研討會、論壇會、鑑定會、項目評估會等。
⒉ 為有需求的會員單位組織產品推介會或推薦合作代理商等。
⒊ 主辦或協辦舉行社會性專題展覽會、展銷會。
⒋ 協會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廣告宣傳服務。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三、學術交流、技術開發、項目配套服務:

⒈ 根據會員單位要求,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⒉ 因會員單位技術研發,幫助推薦專家、學者指導。
⒊ 諮詢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企業發展戰略、市場營銷戰略、企業管理模式設計、組織設計、業務流程重組、ISO9000認證諮詢(合作方:上海市質量體系認證中心)、六西格瑪實施、用户滿意度調查等諮詢服務、項目規劃及實施的顧問服務、價格認證諮詢(合作方: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通信工程審價(合作方:會計師事務所)、經濟仲裁諮詢(合作方: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信息安全認證諮詢。
⒋ 交流、合作服務:廣泛開展行業內、地區內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組團參加相關國內外展覽展示會,幫助會員單位學習和借鑑國內外同行的經驗和技術,進一步拓展海外市場,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
⒌ 培訓服務:根據會員單位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需要,設計和實施各類具有實效性的培訓班。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四、企業管理、考察學習、人才引薦服務:

⒈ 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人才的引薦服務。
⒉ 為會員單位提供黨建組織服務,為黨員提供組織關係轉移的指導。
⒊ 為民企私企會員單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的指導服務。
⒋ 根據會員單位需要,組織國內外同行業考察學習活動。
⒌ 積極向政府部門、社會權威徵信機構推薦“A”級企業申報配套服務。
⒍ 幫助會員單位進行“高新企業”認證工作指導服務。
⒎ 提供政府部門技術配套資金、科技(產業)基金、各種技術獎勵基金申報的指導和配套服務。
[1]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信息通信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是ShangHai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是SHCI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由本市信息通信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服務、公正"。即團結和教育全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本行業協會作為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促進通信業發展,促進信息化建設,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推進網絡強國建設。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蔘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佈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諮詢、中介服務;
(二)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
(七)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行業協會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佈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九)發展會員並定期舉行協會會員會議;
(十)根據信息通信行業中小企業特點,提供多種形式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十一)組織講座、研討會、業務培訓,編輯出版會報、會刊,開辦網站,為行業主管部門和會員企業提供有關信息通信行業政策、技術、業務、產品市場等動態和信息。
(十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企業委託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三)由秘書處正式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費收支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八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代表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換屆延期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對信息通信行業有研究、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士,可聘請為本會的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專家等職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閲、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副會長的任期4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領導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非營利性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依法開辦經濟實體的上交的利潤;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税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3月6日第五屆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