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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毒品協會

鎖定
上海市消毒品協會(Shanghai Disinfection Association,SDA)是在著名消毒學家,流行病學家和疾病預防學家薛廣波教授的倡導下,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市社團管理局批准,於2004年成立的。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貫徹政府有關消毒行業的政策和法規,聯合自律、規範經營、整合優勢、共謀發展。
中文名
上海市消毒品協會
任    務
貫徹國家對消毒行業的各項方針
建    設
建設、規範和發展消毒藥械市場
參    與
參與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屬    性
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主管部門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登記單位
上海市社團管理局

上海市消毒品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的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對消毒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提高行業內整體素質,建設、規範和發展消毒藥械市場;參與有關本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內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本行業的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與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參與和本行業有關的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審定;開展行業內標準的制定、修訂和發佈;制定本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規範,交流推廣先進經驗,進行行業內職業培訓,提高行業內整體素質,推動行業內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開展行業內統計、調研、發佈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准入資格資質審核、認定等工作;針對市場管理、物價管理、行業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協調關係,調解經營糾紛,把消毒品市場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消毒品市場;通過組織各種活動,逐步完善協會功能,穩步紮實地搞好協會工作,及時交流經驗、互通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管理、招商、諮詢、科技轉化、產銷銜接、廣告宣傳等有關服務;收集、整理和發佈國內外有關消毒,滅菌,防腐,保藏和抗菌衞生用品等環境微生物控制方面的信息資料,創辦行業內報刊和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舉辦產品專家論證會、產品發佈會、技術推廣會、交流會、合作洽談會等;總結推廣行業內經營管理成功經驗,促進行業內規範發展;與政府有關部門互動,參與市場監督;開展行業內打假活動,培養和保護名牌、保護用户利益、淨化市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內情況和大多數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在會員單位權益受到損害時,協助政府或執法機構通過法定程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本行業的學術會議、政策或技術培訓班、研討會、產品發佈會和展銷會;與國內外有關協會及相關組織進行交流合作;組織會員單進行行業內的國內外參觀、考察、訪問、參加國內和國際相關會議;經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業務工作;承擔政府的購買服務項目。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調研、專業培訓、信息的交流和發佈、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產品宣傳和展出、編制和發佈技術標準及規範、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等。
協會由秘書處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協會會員單位主要來自上海市和華東各省,北京及其他各省也有不少消毒企業參加;會員和理事單位也有來自德國、美國、英國、日本的消毒企業。 [1] 

上海市消毒品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上海市消毒協會(Shanghai Disinfection Association,SDA , 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生產、銷售消毒滅菌產品和衞生用品,從事消毒服務、研究和使用消毒產品和技術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聯合自律、規範經營、整合優勢、共謀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接受上海市經委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對消毒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提高業內整體素質,建設、規範和發展消毒藥械和衞生用品市場。
二、參與有關本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業內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本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與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參與和本行業有關的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審定;開展業內標準的制定、修訂和發佈。
三、制定本專業公約和職業道德規範,交流推廣先進經驗,進行業內職業培訓,提高業內整體素質,推動業內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
四、開展業內統計、調研、發佈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准入資格資質審核、認定等工作。
五、針對市場管理、物價管理、業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協調關係,調解經營糾紛,把消毒和衞生用品市場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消毒和衞生用品大市場。
六、通過組織各種活動,逐步完善協會功能,穩步紮實地搞好協會工作,及時交流經驗、互通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管理、招商、諮詢、科技轉化、產銷銜接、廣告宣傳等有關服務。
七、收集、整理和發佈國內外有關消毒,滅菌,防腐,保藏和衞生用品等環境微生物控制方面的信息資料,創辦業內報刊和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八、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舉辦專題產品和技術推廣會、洽談會和交流會,總結推廣業內經營管理成功經驗,促進業內規範發展。
九、在政府有關部門互動,參與市場監督;開展業內打假活動,培養和保護名牌、保護用户、淨化市場。
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業內情況和大多數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在會員單位權益受到損害時,協助政府或執法機構通過法定程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一定規模的本行業的學術會議和產品展銷會。
十二、組織協會和會員單位與國內、外協會及相關組織進行交流合作。
十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業務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進行業內調研、協調、信息交流和發佈、技術服務(產品質量和效果檢驗等),技術諮詢、專業培訓,業內產品宣傳和展出,依法維權、承辦委託事項:本專業內的理論、技術和應用諮詢、各種申報、申請、信息發佈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單位及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提出入會申請;
三、單位會員必須是本協會業務領域內的法人單位或法人單位內的相關部門。
四、個人會員必須是從事消毒專業的技術人員或消毒和衞生用品企業工作的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提高思想和業務素質,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抓好本單位思想和業務建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等領導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等領導;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六、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必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會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應由秘書處向理事會作年度報告;由服務、培訓、代理、匯展等獲得收入的使用,由秘書處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以協會名義參加其它協會,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按市經委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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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