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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鎖定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浦東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滬委辦[2009]98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中共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與其合署,掛上海市浦東新區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牌子。
中文名
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隸    屬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在區委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有關決定,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實施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指導中央和外省市在新區設立的規模較大國有企業的黨建工作;制定本系統黨的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本區國資國企改革和發展、黨的建設及其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本區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和風險控制,通過規劃、預決算、審計、統計、稽核、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出資人權益。
(四)根據市、區改革的總體部署,研究編制本區國家出資企業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推進企業的改革和重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助區委有關部門做好企業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教育培養、考核監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指導企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進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
(六)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董事會、監事會建設,形成職責明確、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
(七)履行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監管職責,制定企業管理者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的編制,組織和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九)負責本區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適用於本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文件。
(十)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有效途徑、活動方式和工作制度,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指導中央和外省市在新區設立的規模較大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十一)負責所監管企業黨員的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監督檢查企業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情況,組織開展教育活動,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十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黨的宣傳、統戰工作,貫徹黨的統戰方針和政策,指導企業黨組織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羣眾團體的領導。
(十三)負責國資委機關幹部的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考核和任免有關幹部。
(十四)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

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即:辦公室(人事處、政策法規處)、黨建工作處(組織處)、企業人才工作處(考核分配處、公司治理處)、規劃發展處(研究室)、 產權管理處(企業改革處、集體資產管理處)、財務評價處(預算 收益處)、評估管理處(內審監督處)。 [2] 

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人員編制

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40 名。設部門領導職數4名,總經濟師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0名。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