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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模具行業協會

鎖定
上海市模具行業協會(原名:上海市模具工業協會)是本市模具行業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院校及社會團體按自願原則組成的行業組織。協會現有信息部、協作部、培訓部、行業部、展覽部、辦公室等五部一室,技術委員會、經營管理委員會、模具標準件委員會、模具材料委員會、信息及聯絡委員會、價格工作委員會、汽車模具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特種加工委員會、資深專家委員會等十個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協調、行業代表、行業自律為基本職能,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中文名
上海市模具行業協會
外文名
SHANGHAI DIE & MOULD TRADE ASSOCIATION
原    名
上海市模具工業協會
成立地點
上海

上海市模具行業協會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護行業整體利益;提高模具行業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實現模具的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生產;推進模具工業的持續發展。

上海市模具行業協會協會刊物

協會擁有獨立網站“上海模具行業信息網”,定期出版《上海模具工業》(月刊),協會舉辦的“中國國際模具展”每年在上海舉行,期間還舉辦多場場內技術交流會、模具論壇會和人才招聘會。協會還不定期舉辦模具技術研討會,為會員單位及時傳遞國際最先進模具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信息。

上海市模具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模具行業協會(簡稱上海模協)。英文名稱為Shanghai Die & Mould Trade Association(簡稱SDM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由上海模具行業及與模具行業相關的多種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院校及社會團體按自願原則組成的行業組織,是以發展模具工業為目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是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組織會員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進模具行業的改革與技術進步,促進模具的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生產、提高模具企業的生產技術水平、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強模具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模具行業的社會地位,推動我市模具工業的發展。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是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在會員單位、國內外客商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模具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進行與行業有關的工作,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模具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助手的作用。具體任務是:
1. 開展行業情況調查,研究行業發展方向、目標和對策。協助政府編制模具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提出改革方案。
2. 為規範行業活動,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制訂、執行、修改行業規約及其他有關指導性文件。
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行業規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本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將有關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3. 協會將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4. 研究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代表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促進行業快速發展。
5. 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訂、修訂和宣傳、貫徹模具標準和技術文件,不斷提高上海模具工業的生產技術水平與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水平。
6. 組織模具行業經濟與技術信息網絡,收集和整理國內外有關技術經濟信息資料,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7. 開展行業價格、税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對國內外模具市場進行調查預測,培育和發展上海模具市場,協調模具和模具標準件內外銷價格,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8. 開展技術諮詢,組織技術交流、技術攻關、推廣科技成果,組織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的交流和推廣,推動模具行業的技術進步。
9. 與國內外對口企業單位及團體建立聯繫,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和貿易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模具與相關行業的國際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市場提供服務。
10. 組織對模具管理人員、經營人員、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培訓,推薦出國學習和培訓人員,組織行業人才交流,組織職稱評定,提高企業職工素質。
11. 開展行業技術質量、價格等的論證、認證、鑑定和仲裁工作,組織行業產品評審、評選、表彰、獎勵等活動。
12. 根據行業的發展需求,逐步承擔起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工作。
13. 協調推進模具國產化工作,組織模具國產化經驗交流和推廣以及國產化模具的評審工作。
14. 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資料,及時向政府和會員通報行業情況及信息。
15.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採取有關保障措施的申請。代表行業參加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的活動;代表行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16.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業務範圍:進行行業調研、落實行業規劃;進行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組織市場拓展,發佈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會刊;進行行業會展招商;推介行業產品或服務;培訓技術人才;提供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單位承擔大型、綜合性項目。
第七條 本會活動原則
1.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 本會開展工作以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行業和模具企業及個人的利益;本協會有義務在行業內開展反欺詐工作;
3. 本會不以協會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4. 本會開展活動中,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其他執照的模具企業及與模具有關的企事業單位、院校、團體等具備第九條所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會員所從事的業務和學科與模具有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
2. 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3.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3. 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 有對本會工作監督、建議和批評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會所需的資料、報表;
5. 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6.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1.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
2. 會員若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 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 選舉和罷免理事;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和建議;
6. 決定終止事宜。
7.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和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3.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除名;
5. 決定設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6. 通過聘請本會顧問和名譽職務名單;
7.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8.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9.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1、3、4、5、6、7、8、9、10、11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若干名。監事必須由非理事會員擔任,在會員代表大會上產生。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職權是:
1. 做好會員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2. 監督第十九條行使情況;
3.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協會各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的分支機構。各會員主要以參加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為參與協會活動的主要形式。各專業委員會均須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各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統一名義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3.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必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八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按照本市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2.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舉辦技術服務、諮詢、展覽、培訓等各項業務活動的合法收入及自辦經濟實體上交的收益;
3. 以購買服務的形式,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協會辦理的有關事務獲得的資助;
4. 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公共管理事務,由公共基金獲取的款項;
5. 個人、團體、單位及會員的捐贈和贊助;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根據上述原則,本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1.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和聘用人員的報酬及旅差費;
2. 本會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3. 為執行本會任務,開展各項活動的支出;
4. 資料、刊物的印刷和專業書籍的購買費用的支出;
5. 外事活動經費;
6. 參加有關組織應繳納的費用;
7. 對為協會做出卓越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的獎勵支出;
8. 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3年12月12日上海市模具行業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模具行業協會領導成員

會長:陳因達
法定代表人:夏重如
秘書長:劉德普
經營管理委員會
主 任:趙永平 上海標準件模具廠 廠長
技術委員會
主 任:陳軍 國家模具CAD工程研究中心 副主任
材料委員會
主 任:薛春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主任
標準件委員會
主 任:梁啓聰 龍記集團 高級經理
信息及聯絡委員會
主 任:高志民 上海大學 常務副處長
教育培訓委員會
主 任:王立剛 上海工業技術學校 校長
價格委員會
主 任:朱文榮 上海人民電器廠(模具分廠) 廠長
特種加工委員會
主 任:盧建鳴 蘇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汽車模具委員會
主 任:童亞平 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科長
資深專家委員會
主 任:徐佩弦 華東理工大學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