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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

鎖定
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是由上海市從事會議、展覽及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新型行業協會。
中文名
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
外文名
Shanghai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iesAssociation
縮    寫
SCEIA
屬    性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
2002年4月
社團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協會發展

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Shanghai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
(縮寫:SCEIA) 於2002年4月成立。本協會是由本市從事會議、展覽及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新型行業協會。
本協會由會員單位組成,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目前,協會有效會員近600家。會員成分呈多元結構,基本涵蓋了展覽主辦、展館運營、展覽設計、展覽工程、展覽媒體、展覽廣告、展覽諮詢、展覽教育培訓、會議組織、會展旅遊、活動策劃等整個產業鏈;會員不僅來自上海和長三角地區,也來自部分省市,具備了較強的代表性和廣泛性。
協會秘書處下設:
  • 1. 辦公室:主要負責信息統計、網站、資詢、財務、文檔等日常管理工作。
  • 2. 黨委辦公室:主要負責黨建、工會、維穩等工作。
  • 3. 會員部:主要負責發展會員、會員管理、活動組織、誠信建設、投訴、現場糾紛協調等。
  • 4. 諮詢部:主要負責項目諮詢、會展業發展報告、商務考察等工作。
  • 5. 培訓部:主要負責業內人士培訓,人才認證,協調會展專業院校初級考證等工作。
  • 6. 法務部:主要負責行業法律諮詢及法律服務,處理投訴糾紛等。
協會成立以來,恪守“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業自律”的宗旨,在市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在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規範行業統計、加強行業自律機制、行業認證、培訓、組織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時致力於為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構築了政府與企業之間溝通交流的和諧平台。
協會於2012年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併成為正式會員,同年獲國家民政局授予的“中國社會組織5A級”稱號,並於2017年通過複評。

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縮寫是SCEI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從事會議、展覽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蔘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形成行業自律機制,組織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上海會展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制訂行業規範,實行行業自律管理,行業協調,並做好行業服務工作,依法維護行業和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承接國際會議、國際來展、組團出國展覽等行業活動;
(三)組織進行行業的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四)與國(境)內外會展行業協會進行交流和合作;
(五)參與市政府有關會展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會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六)開展會展行業統計調查、組織實施行業准入資格的評審、項目評估、人才論證、信息發佈等工作,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相關工作;
(七)協助政府對在本市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實行行業管理;
(八)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十)發展會員並定期舉行協會會員會議;
(十一)組織講座、研討會、業務培訓,開展諮詢、中介服務,編輯出版會訊、會報、會刊和有關業務書籍;
(十二)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協調、項目申報代理、提供信息、諮詢、培訓、認證、評估、招商、統計、年審服務。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八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召開會員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理事人數不得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副會長、會長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九)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一)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監事長、負責人(不含聘任制的秘書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和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行程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採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税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