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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

鎖定
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SHANGHAI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CULTUR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縮寫:SMAEI),成立於1996年11月,原名為“上海市文化娛樂業協會”,2004年10月協會換屆後,改名為“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為本市文化娛樂行業經營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中文名
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
外文名
Shanghai Cultural Entertain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創辦時間
1996年
類    型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主要業務
相關文化產業

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1150餘家,其中副會長單位16家,常務理事單位22家,理事單位85家。協會擬設19個區縣辦事處,和星級賓館、舞廳、卡拉OK、遊樂園遊戲遊藝、音樂茶座(音樂餐廳)、演藝經紀、棋牌室7個專業委員會。
現已成立了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楊浦、寶山、閔行、浦東、南匯、奉賢、嘉定、金山、青浦、崇明17個區縣辦事處和卡拉OK、星級賓館、舞廳、遊樂園遊戲遊藝4個專業委員會。

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二OO六年四月三日,經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核修改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CULTUR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縮寫:SMACEI。
第二條本會是由上海行政區域內文化娛樂行業經營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相應的分支、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本市文化娛樂行業規範有序、健康繁榮地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述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職能
第六條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
第七條本會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開展企業誠信、自律、信用等級評定。
(三)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佈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四)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五)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佈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核,行業開展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和上崗資質考核。
(六)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違反政府有關規定和行規行約,致使行業形象受到損害的會員,本會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七)開展與國內外同行之間的業務交流和合作。
(八)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九條本會活動原則:行業協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現會務自理,會費自籌。
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凡在本市依法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娛樂經營單位,自願提出申請,經會長會議審核通過均可入會。團體會員由該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表作為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對本會不公開的數據、資料協助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會員如對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每一屆會員代表由會員協商推選產生。會員代表數不少於會員總數的30%。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執行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四)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二、六、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辦公會議。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均須有應到會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實到會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代表本會簽署本會重要文件,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任職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事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核通過理事以上單位的必要增減,後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對必須以協會名義處置的突發事件作出決議,後由理事會追認。
(三)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主要負責人的聘免,後由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的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標準由理事會確定;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二條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行業業務主管單位和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