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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

鎖定
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4月10日,是上海地區從事與建設工程檢測有關業務的各類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和行業協調的職能,為提高本市建設工程的整體質量水平作出積極的貢獻。
中文名
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
地    區
上海市
成立於
2002年4月10日
類    型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協會概況

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建設工程檢測工作方面的法規和政策,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2.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單位履行,提高職業道德和行業服務水平,協調行業內部關係,提倡互相配合、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有關的投訴和業務糾紛;
3.溝通會員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繫,溝通會員之間的合作關係,協調會員與廣大用户之間的聯繫,溝通本行業與其他行業的聯繫,忠誠代表本行業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4.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佈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接受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行業准入資質審核等工作;
5.接受有關機構委託,組織建設工程仲裁檢測;
6.承擔本市建設工程檢測相關崗位的培訓、考核,經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頒發從業資格證書等工作;
7.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制定;
8.參加建設工程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等科技成果的檢測和鑑定工作;
9.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檢測技術諮詢和交流展示活動,研究和推廣先進的檢測技術和管理方法,組織檢測儀器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評選和推薦建設工程檢測方面的優秀論文和技術成果;
10.收集和提供國內外建設工程檢測方面的信息,編輯、翻譯、出版專業書刊、文集和簡訊;
11.開展與國內外建設工程檢測相關機構的交往和技術合作;
12.組織開展會員單位檢測工作業績考評及表彰先進的各項評比活動。對違規的會員單位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建議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本行業協會。本行業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規定的職權。秘書處是行業協會的常設機構,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CETI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佈市場信息,推介行業服務或者產品,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二)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客户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能轉移或者委託,開展行業評估論證、行業評比、技能資格考核發證、行業准入資質預審、行業統計調查、發佈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九)收集和提供國內外建設工程檢測方面的信息,研究和推廣先進的檢測技術和管理方法,研發和推廣檢測儀器設備和軟件,評選和推薦建設工程檢測方面的優秀論文和技術成果。
(十)接受有關機構委託,組織建設工程仲裁檢測。
(十一)參加建設工程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等科技成果的檢測和鑑定工作。
(十二)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和合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評估論證、技術培訓、技能資格考核、信息服務、科研開發推廣、行業調研、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行業評比、實驗室間比對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信息和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任期內因工作變動或離任,其理事資格隨之終止,該理事所在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再另報人選遞補,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接任理事。理事的增補或撤消,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後經下一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理事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會費標準;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九、十、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期五年。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成員,一年內不履行職責,無故不出席有關會議的,可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2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