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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築施工行業協會

鎖定
上海市建築施工行業協會SHANGHAI CONSTRUCTION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CTA),成立於1985 年12月26日 ,原名上海市建築業聯合會,根據全市行業協會改革要求,於2003年4月11日五屆一次會員大會上更名為現名。
中文名
上海市建築施工行業協會
外文名
SHANGHAI CONSTRUCTION TRADE ASSOCIATION
縮    寫
SCTA
成    立
1985 年12月26日

上海市建築施工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為本市建築施工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截至2006年4月底,協會有各種所有制會員企業584家(含進滬施工企業229家)。協會的企業會員主要是二級資質以上的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安裝、裝飾施工的大中型骨幹企業,這些企業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優勢和領先地位,其完成的建安年產值占上海建築市場份額85%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專業委員會、SMW工法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
協會以“會員需要,我的服務”為工作方針,始終堅持以維權服務為重點,代表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積極參加涉及行業、企業利益的政府決策論證,組織企業法務研究組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現象開展調查,為會員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協會受市建委委託,負責組織全市房屋建築施工企業從業項目經理和工程技術人員的各類業務培訓,負責組織上海市建設工程“白玉蘭”優質工程獎的創優競賽活動和上海市優秀項目經理的評選工作;協會得到市建管辦的支持,組織開展上海市建築施工企業綜合實力排名活動;協會根據會員的需求,定期分片開展協會與會員的聯絡活動,及時舉辦各類專題講座和經驗交流活動,以及內容豐富的國內外學習考察活動;協會定期出版、免費為會員提供《上海建築業信息》 、《上海建築業信息》(政策法規文件選編)。 [1] 

上海市建築施工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市建築施工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CONSTRUCTION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SCTA。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建築施工行業同業企業單位(包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進滬施工單位),以及其它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行業和社會的聯繫,為促進本市建築行業發展和加快上海城市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本會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行業調查研究,反映會員訴求,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代表本行業參加與行業發展、行業利益有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和有關問題的聽證會。
三、研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四、負責組織建築施工企業從業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經理)的行業培訓,並由本會負責統一發證。
五、開展上海市建設工程“白玉蘭”獎的評選活動和市優秀項目經理等評比工作。
六、負責上海地區建築施工企業的綜合考評工作。
七、研究建立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估制度,開展企業信用評估,建立企業失信懲罰機制。
八、收集、分析、發佈國內國際行業信息,主辦《上海建築業信息》等刊物,開展信息交流活動。
九、為建築施工企業提供管理、技術、質量和法律諮詢服務。
十、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它有關方面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參與制訂建築施工行業的地方或者國家標準,制定本行業地方非強制性標準
十二、組織建築施工企業開展管理、技術、質量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活動。
十三、參與國際、國內和建築施工行業有關的社會經濟活動。
十四、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的其它職能。
第七條:本會將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行業、企業的需求,不斷探索和拓展為行業、會員服務的有益工作。
第八條:本會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九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行業協調、培訓、評優、考評、評價、信息、諮詢、服務、編輯出版、組織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委託職能。
第十條: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它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十七條: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正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註銷;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領導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理事,最多不得超過本會會員數的三分之一,每屆理事任期4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增補理事,一般應經會員大會補選,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一、四、五、六、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每屆常務理事任期4年,連選可以連任。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補選。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其人數最多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三十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全部實行合同聘用制。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根據會長提名,聘請若干名建築界老領導、老專家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指導本會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會根據業務活動需要,設若干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本會加強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管理。各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的領導,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根據本會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規定,制定工作條例。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天內,向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註銷後,所屬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註銷。
第五十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7年4月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