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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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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概況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由上海投資諮詢公司、上海現代建築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等16家發起人單位自願發起,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組建,於2005年9月正式成立。 .
中文名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
外文名
Shangha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
屬    性
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社團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六合路98號港陸黃浦中心15A
成立時間
2005年9月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協會性質

協會是由本市工程諮詢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為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與實施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諮詢服務。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中共上海市市級機關黨委的領導。同時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 [1]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協會職責

根據協會《章程》,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委託,做好全市工程諮詢單位資信評價等行業服務管理工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全市工程諮詢單位執業檢查、信息平台等工作;做好全市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的初審工作,成果推薦以及培訓、考試和管理的基礎工作;做好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做好業務培訓與交流等。 [1] 
工程諮詢服務範圍包括:
(一)規劃諮詢:含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行業規劃的編制;
(二)項目諮詢: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投融資策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的編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諮詢等;
(三)評估諮詢: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對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PPP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的評估,規劃和項目中期評價、後評價,項目概預決算審查,及其他履行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專業技術服務;
(四)全過程工程諮詢:採用多種服務方式組合,為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以及管理服務。有關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等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1] 
協會積極引導本市工程諮詢業滿足上海工程項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宏觀決策和項目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通過信息交流和建立信息網絡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和相關組織建立和發展良好的合作關係。 [1] 
協會遵循獨立、公平、誠信、科學的原則,為繁榮上海經濟,促進工程諮詢業發展而努力奮鬥。 [1]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秘書處設有綜合辦公室、執業服務部、培訓交流部、政策研究部和信息部。
協會成立了規劃決策諮詢專業委員會和工程項目管理專業委員會。 [1]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協會領導

會長:戴建敏
監事長:羅俊
法定代表人:陶宇亮
秘書長:周榮生
理事:沈和平、張安鋒、蔣瑋、劉敏華、張蓓 [4]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宣傳載體

主要有《上海工程諮詢》雜誌、上海工程諮詢行業網站等。 [1]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六合路98號港陸黃浦中心15A
郵政編碼:200001 [3]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縮寫是SEC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組建,由本市工程諮詢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等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竭誠為政府及有關各方和會員提供服務。發揮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會員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反映工程諮詢行業、會員的合理訴求,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規範工程諮詢行為,提高諮詢服務能力,促進工程諮詢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推進行業改革發展的有關方針、政策,發揮協會在政府和行業、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工程諮詢全產業鏈建設,持續提高行業服務能力和國內外競爭力,逐步完善行業自律管理;
(二)接受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規範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依規參與行業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制訂並組織實施工程諮詢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推動工程諮詢行業誠信建設和廉潔管理,開展資信評價,建立並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開展行業調查和統計工作,組織和參加工程諮詢學術交流活動,瞭解國內外最新發展動態,收集、發佈相關信息,研討工程諮詢行業發展的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推進本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等方面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會員需求,舉辦形勢報告會,組織和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活動和諮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推動工程諮詢行業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幫助會員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六)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指導下開展優秀工程諮詢成果推選、水平評價等活動,宣傳優秀成果和行業服務價值,引導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七)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好協會網站、信息平台,編輯出版行業刊物等有關資料,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服務;
(八)開展國內外業務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參與相關國際組織的重要業務活動;
(九)配合有關方面調解涉及本行業相關業務工作的糾紛和矛盾,向政府及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維護本行業及會員的正當權益;
(十)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行業統計、水平評價、業務培訓、編輯出版、標準制定、信息交流、諮詢服務、國內外合作交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一般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該單位在本會行使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單位會員調整其代表,須經理事會確認。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書等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後,頒發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擔任理事、監事、負責人等職務的,應按本章程有關規定辭去職務後申請退會。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協會義務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資格被取消,會員擔任的相應職務一併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八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召開會員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通知各會員。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不召集,提議理事或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或修改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監事長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項;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或修訂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監事、理事、監事長、副會長、會長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終止,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提出副會長、會長候選人人選;
(七)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八)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補選的理事在未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理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後,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其理事資格經會員大會確認後,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後,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經會員大會確認後,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生效。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調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選舉。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副會長、監事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一般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在副會長中選舉一名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兩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和監事: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行業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表達、溝通和創新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並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本會應當與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為協會建設和行業發展提供諮詢,建言獻策,發揮智囊作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於和善於提出意見建議。
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推薦或從會員單位中產生並經會員大會選舉。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和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增補監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監事會補選,補選監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補選的監事在未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監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監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監事會同意後,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其監事資格經會員大會確認後,自監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監事單位調整代表,可以向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監事會同意後,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監事單位的代表調整經會員大會確認後,自監事會同意之日起生效。監事長單位調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選舉。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督促調解方案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採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税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註銷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27日第五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從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