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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

鎖定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是1986年11月在中國率先成立的第一家公關協會,擁有外企、三資、民營企業等200餘個會員單位和眾多個人會員。原上海市政協副主席毛經權教授任會長,原上海市市長汪道涵先生任名譽會長。上海和海外一些著名人士擔任了名譽會長、副會長和榮譽顧問。理事會的組成人員大都是企業首腦、學術精英、政府官員和媒介領導。
中文名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
外文名
Shanghai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86年11月
會員單位
200多個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協會宗旨

聯繫、團結、協調各種公關組織、企事業單位(包括外資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機構,促進上述組織與社會及公眾之間的相互溝通和有效合作。培訓公關人員,提高公關水平,服務會員、服務社會、推進公關事業的發展。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發展歷程

2023年11月21日,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企業專業委員會在上海成立。 [3]  11月21日,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企業公共關係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在上海浦東美術館舉行。 [4] 
2024年3月19日,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專業公司委員會成立大會舉行。 [5]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協會任務

1、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起到橋樑的溝通作用;
2、不同行業之間,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建立溝通渠道;
3、為公關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創造條件,為他們之間的互相交流提供平台
4、開展各項高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關活動,以推進各企事業單位與政府及媒介間的聯繫。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服務項目

依據會員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各類包括企業間、企業與政府間,企業與媒體間的互相交流活動;舉辦各類經濟政策或行業導向等法規、政策方面的信息發佈會、研討會等;邀請海內外知名人士與會員探討市場與公關方面的熱門話題;按各會員單位的具體要求和實際情況提供能力範圍內的服務,如可轉達企業對政府的建議和意見,為會員單位牽線搭橋約見政府領導等服務,便於會員單位與政府方面的直接、雙向交流;為會員單位提供公關策劃與諮詢,協助組織各種公關活動等。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常設機構

協會秘書處.五部一室:會員發展部、會員服務部、項目策劃部、學術培訓部、信息諮詢部、辦公室。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層領導、媒體領導、著名企業家、資深學者、專家以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擔任協會理事。 [1]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現任領導

會長:沙海林 [5]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協會章程

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章程
(2002年l月18日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
(英文譯名Shanghai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從事公共關係理論研究、推廣和實踐的非營利性的羣眾性團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聯絡、團結、協調各種公關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機構,積極開展公共關係業務,促進上述各種組織與社會及公眾之間的相互溝通和有效合作,推進公共關係事業在上海乃至海內外的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達和完善,為社會經濟文化的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上海市委統戰部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開展公夫服務和海內外交流,加強會員聯繫,組織培訓和學術研究。
(一) 促進公共關係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高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關活動,發展海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二) 制定公共關係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和有關管理實施辦法,開展公關從業人員職業上崗資格培訓工作,監督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提高他們的服務水準。
(三) 為會員單位和其他公關組織、各類企事業單位提供相互交流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媒體溝通交流的平台。
(四) 組織公關理論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講座、研討會、論壇,培訓高層次公關人才及出版書刊。
(五) 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或實體機構,為公關事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熱心支持本會活動;
(四) 個人會員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第九條 會員入全程序:
(一) 提出入會申請;
(二) 經本會秘書處會議討論通過;
(三) 秘書處核發入會通知書和會員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卡.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和公共關係職業道德準則,不得從事有損於本會聲譽的活動,若有違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困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單位同意,社團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組成;
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在單位會員中推選若干對本會貢獻較大,積極參與和支持協會開展活動並堅持繳納會費的企事業單位為理事單位。該單位負責人為協會理事,負責人調離 由單位會員新任負責人接替。該單位聯繫人為理事單位代表,聯繫人調動,亦由該單位更換新的聯繫人。
其次,本會推選若干長期參與協會工作的領導和有關人員以及在個人會員中推選若干積極參與和支持協會開展活動並堅持繳納會費的個人為理事。
在理事成員中,如對協會貢獻較大;經會長會議決定。其本人可成為執行理事。而執行理事不是一個層次。
第十九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政府有關部門、社團、院校等非經營性單位和媒體方面的有關人員和聘請若干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為特邀理事。
第二十條 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人數不應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主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至少半年召萬一次會長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隨時召萬。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工十四條 本會會、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廳會議,商討和部署協會工作;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落實有關重要文件;
(四) 聘任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下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夫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提山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上。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