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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

鎖定
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於1994年2月4日成立。現有會員單位168家。
中文名
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
地    區
中國上海市
成立時間
1994年2月4日
會員單位
168家
內    容
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規    定
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
任    務
溝通與保險主管部門的聯繫

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公會簡介

根據公會章程規定,公會宗旨是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遵照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本市保險公司與保險相關的營業性中介組織及代表機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服務,發揮行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促進和推動上海市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其具體的任務是:
一、 組織和促進各會員之間的相互交流和學習;
二、 溝通與保險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努力營造有利保險業務發展的市場和政策環境;
三、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查處;
四、 向會員提供行業統計和業務信息資料;
五、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有關爭議;
六、接受保險主管部門的委託,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編寫教材和舉辦保險業務培訓和考試;
七、根據決議和規定,表彰獎勵為發展保險事業作出特殊貢獻的會員和個人,以及對違反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作出相應的處分;
八、開展與國內外保險行業組織的溝通和交流;
九、對保險從業人員開展各種培訓、舉辦講座,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十、接受保險和其他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對外代表公會的是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以及秘書長組成。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各保險公司均有代表參加理事會。本屆理事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為張俊才先生。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潘漲潮同志主持工作。目前,理事會下設7個工作部門,即:財產保險專業委員會、人壽保險專業委員會、保險中介管理專業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行業自律違約處分委員會、培訓專業委員會、同業宣傳專業委員會。各公司均派員參加各專業委員會。它是發揮行業自律和自我協調、自我服務功能的公會工作部門,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活動。 [1] 

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英文全稱為 Shanghai Insurance Association (縮寫為 SIA ),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上海保險業自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公會的宗旨是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遵照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本市保險公司與保險業相關的營業性中介組織及代表機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服務,發揮行業與政府橋樑作用,促進和推動上海市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辦公室;公會的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公會均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為使公會工作與保險業的發展構成良性互動機制,早日實現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公會的工作和其工作人員應加快實現職業化、年青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公會的任務:
(一)組織和促進各會員之間的相互交流和學習;
(二)溝通與保險業務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努力營造有利保險業務開拓發展的市場和政策環境;
(三)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查處;
(四)向會員提供行業統計和業務信息資料;
(五)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有關爭議;
(六)接受保險主管部門的委託,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編寫教材和舉辦保險業務培訓和考試;
(七)根據決議和規定,表彰獎勵為發展保險事業作出特殊貢獻的會員和個人,以及對違反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作出相應的處分;
(八)開展與國內外保險行業組織的溝通和交流;
(九)對保險從業人員開展各種培訓、舉辦講座,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十)接受保險和其他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交流、協調自律、技術培訓、統計調研、編輯出版有關業內刊物、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七條
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公會開展活動,要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利益;
(三)不以公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 業爭利;
(四)公會開展各種活動,應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和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貫徹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並經工商登記註冊的中資、外資、中外合資在上海市執業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與保險業相關的營業性機構,承認公會章程,願意履行公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均可以成為公會會員。
第九條
凡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保險公司及與保險業相關的其他營業性中介組織及代表機構,要求加入公會成為會員的,需向公會提出書面申請,遞交公司章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同意成立公司的批覆及其頒發的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複印件。並經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
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覆,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的各類外資保險機構在上海的代表處,承認公會章程,願意履行權利和義務可向公會提出書面申請,遞交上述批准文件和登記證的複印件,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以成為公會準會員。準會員可委派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權口述、文字建議,或以提案的形式向公會陳述發展本市保險業務等問題的意見;
3、會員有權參加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會員有權對公會提出意見、建議和申訴的權利;
5、會員有要求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6、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公會章程和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有關規定;
2 、承擔或協助完成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3 、按規定交納會費和其他費用;
4 、自覺維護上海保險業的聲譽;
5 、接受公會的諮詢調查,提供所需的有關材料;
6 、配合公會工作,接受公會的協調和調解。
第十二條
準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準會員的權利:
1 、準會員有權採取口述、文字建議或以提案的形式向公會陳述發展本市保險業務等問題的意見。
2 、準會員有權參加除理事會議等以外的公會所舉辦的其他活動。
3 、準會員有權對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準會員的義務:
1 、遵守公會章程和公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和有關制度辦法;
2 、承擔或協助完成公會委派的任務;
3 、按規定繳納會費和其他費用;
4 、接受公會的諮詢調查,提供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和準會員資格的免除。
會員或準會員申請退會需提出書面申明。會員連續二年不履行義務或嚴重違反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口頭警告,通報批評處分。對於暫時停止會籍或除名的處分,需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決定公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根據理事會決議召開,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主持。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應到會會員單位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並得到出席會員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
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行使會員大會責權的領導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每一保險公司會員單位產生一名理事、保險中介公司會員單位協商產生若干名理事所組成,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討論並通過年度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四)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五)通過第三章第八條所列有關公司的申請入會及退會;
(六)審查經費的收支情況及通過公會的年度預決算方案;
(七)討論通過對會員的暫停會籍或除名的決定;
(八)決定公會機構的設置、撤消和人事的任免事項;
(九)聆聽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並作出相應決定。
第十八條
為有利公會及時、高效開展日常工作,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第(二)、(五)、(六)、(八)項責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並由其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有關會議,可書面授權委派代表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有效。
第二十一條
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於理事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前後相加不應超過二屆。公會會長為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代表公會對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要求。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發展保險事業與有關部門協調和商談合作事宜。對內組織和檢查理事會決議和工作計劃的完成;
(三)會長除行使自身表決權外,當贊同和否決票相同時,可行使最後決定權;
(四)簽署公會重要文件;
(五)向理事會提名推薦秘書長人選;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暫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書面指定副會長代為履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週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公會設秘書處,是公會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和其工作人員要逐步做到職業化、年青化和信息化。秘書長的職責如下:
(一)在理事會領導下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起草公會工作計劃和各項總結;
(三)負責實施公會工作計劃的具體組織安排等事務;
(四)負責落實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招聘,調配及其工資福利等項事宜;
(五)根據授權規定,簽發公會日常的行政、業務和財務文件。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