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鎖定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條例。 [2]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分總則、人口綜合管理、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48條,現行條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2]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於2003年12月31日通過,在2014年2月25日、2016年2月23日、2021年11月25日進行3次修訂。 [2]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週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按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法定產假為98天,由此,上海女職工產假與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間可有158天假期。 [7] 
中文名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頒佈時間
2003年12月31日 [2] 
實施時間
2014年4月15日 [2] 
發佈單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條例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1]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條例修訂

通過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 
修訂
根據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 
根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 
根據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佈,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完善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市衞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區衞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税務、醫保、民政、統計、教育、市場監管、藥品監管、房屋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並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七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本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2] 
第二章人口綜合管理
第九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發展改革、衞生健康、統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開展人口總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結構、人口遷移等人口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為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綜合調控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和區衞生健康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任務情況進行考評。
第十三條户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確定人口發展規模,調控常住人口總量。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育調節政策,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調控機制,合理控制人口機械增長。
第十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時,應當控制中心城人口規模,引導城鄉人口合理分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和實施產業、住宅、交通、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衞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專業規劃時,應當與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相適應。
第十六條本市制定、實施的生育調節、人口遷移、人口流動等制度和措施,應當有利於優化人口年齡結構,緩解人口老齡化。
第十七條各級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工作,降低嬰兒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發生率,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公民自願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的措施。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提供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以及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範開展不孕不育症診療。
醫療衞生機構在為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時,應當提供規範、優質的服務,併為當事人保守秘密。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十八條衞生健康、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民政等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相互配合,開展生殖健康的宣傳、教育,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強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識,做好艾滋病和影響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工作。
第十九條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第二十條統計、衞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開展常規統計、抽樣調查、專項調查,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統計分析數據。
第二十一條衞生健康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系統。
衞生健康、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應當通過本市大數據資源平台相互提供與人口管理相關的數據,實現人口信息共享,依法開展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 [2]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二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雙方共同負有實行計劃生育的責任,在作出生育決定時應當平等協商,相互尊重。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三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一對夫妻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四條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户籍地縣級以上衞生健康部門再生育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條一方為本市户籍,另一方為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選擇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市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人結婚後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華僑、歸僑、僑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再生育申請表,並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表及本條例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並將受理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區衞生健康部門。
(三)區衞生健康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再生育告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規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户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五)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的鑑定材料。
第二十九條市衞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人口出生變動趨勢,向社會公佈人口出生預報信息。
公民可以根據人口出生預報信息,結合家庭實際,選擇生育時間和生育間隔。
第三十條本市建立新生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和終止妊娠統計制度。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的衞生健康部門報告新生兒出生、死亡的個案信息和終止妊娠的統計信息。
醫療衞生機構、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對上述個案信息予以保密。 [2]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週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鼓勵用人單位採取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第三十二條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保險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範。托育機構應當向區教育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教育、衞生健康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提供多種形式的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髮育等健康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依託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提供短期、臨時嬰幼兒照護服務,為家庭照護嬰幼兒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週歲以前,由區衞生健康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其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第三十九條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年滿十六週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退回《光榮證》,並終止憑證享受的相關待遇。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第四十條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不願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羣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第四十一條依法生育子女的婦女,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時,應當體現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照顧。
第四十三條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報銷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部分託費和管理費。 [2]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機構和個人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五條托育機構違反幼兒養育保育標準和規範的,由教育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違反食品安全、藥品管理、房屋安全、公共衞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規定的,由市場監管、藥品監管、房屋管理、衞生健康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衞生健康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在本條例施行前結婚,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享受獎勵待遇。 [2]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政策解讀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背景

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6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印發《決定》,明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計生法》)的決定,重點圍繞優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等方面內容進行了修改。 [3] 
現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4年施行,2014年、2016年根據國家實施“單獨兩孩”、“全面兩孩”政策,作過兩次修正。為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推動本市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和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亟需對《條例》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3]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條例內容

《修正案(草案)》共有十八項,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完善政策導向及部門職責
為體現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的政策導向,《修正案(草案)》刪除了“穩定低生育水平”的表述,將“控制人口數量”修改為“調控人口數量”,並增加了“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等要求。同時,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對衞生健康、發展改革、醫保等部門的職責作了調整完善。 [3-4] 
(二)優化生育政策
根據《決定》精神和上位法規定,《修正案(草案)》從以下方面對生育政策作出優化:一是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在實際執行中,生育子女數以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二是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刪除相關法律責任條款。 [3-4] 
(三)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有關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一是授權市和區人民政府綜合採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保險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二是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區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會影響等方面因素,將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在實際執行中,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生育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後至新修訂《條例》出台實施(2021年11月25日)前這段時間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經按照原《條例》享受完畢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補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經領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可以再補領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醫保部門會自動按原申領銀行賬户予以補發,無需個人重複申請。三是增設育兒假。明確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週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在實際執行中,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每年的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中的“每年”是指“週年”。在新修訂的《條例》實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齡不滿三週歲的,其父母也可以享受育兒假,以孩子的實際年齡來計算。《條例》同時作出規定:“鼓勵用人單位採取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3-4] 
(四)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
優生優育直接關係到廣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體素質提升。《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醫療衞生機構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規範開展不孕不育診療等內容,將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納入與婚前醫學檢查、孕產期檢查同等範疇。同時,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公共場所、用人單位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母嬰設施等要求,以及相關部門和醫療衞生機構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指導、支持和幫助職責。 [3-4] 
(五)發展托育服務體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托育服務工作,2017年以來,在全國率先制定出台托育服務指導意見和行動方案,多渠道擴大托育服務供給,推動托育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托育服務供給總量整體仍顯不足,家長普遍反映家門口公辦托育服務相對稀缺。因此,迫切需要推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辦園託額比重,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為進一步擴大托育服務供給,《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3-4] 
(六)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
為了做好政策銜接,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明確:一是延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制度,明確在政策調整後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二是建立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補助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對此類人羣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3-4]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條例報道

1.三孩生育政策從什麼時候起正式實施
答: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從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實施。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數量是如何計算的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數計算。
3.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還是以生育胎次計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
4.一對夫妻已經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在什麼情況下還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據《條例》規定:一對夫妻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5.一對夫妻生育三個以內子女,是否需要辦理再生育手續
答:不需要。
6.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辦理再生育手續
答:需要按照《條例》規定,辦理再生育手續。 [5] 
相關假期問題
1.生育假是多少天 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生育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後至新修訂《條例》出台實施(2021年11月25日)前這段時間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這段時間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經按照原《條例》享受完畢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補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經領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可以再補領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醫保部門會自動按原申領銀行賬户予以補發,無需個人重複申請。
3.育兒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週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在實際執行中,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每年的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條例》規定,“在其子女年滿三週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這裏的“每年”是指自然年還是週年
答:指的是“週年”。舉例來説:如果孩子的出生時間是2021年12月1日,則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個週年,在這個週年期間,雙方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以此類推。
5.在新修訂的《條例》實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齡不滿三週歲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兒假,以孩子的實際年齡來計算。舉例來説:如果孩子的實際年齡已經滿1週歲、未滿2週歲的,則其父母雙方還可以享受2個週年期間的育兒假各5天。以此類推。 [5-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