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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縣公安局

鎖定
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有關公安工作的規定和實施辦法;分析、研究全縣的社會治安狀況。
中文名
上栗縣公安局
管轄區域
上栗縣
性    質
政府部門
隸    屬
上栗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
(一)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依法查處危害國內安全和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案件。
(三)組織實施並指導偵查工作,組織、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騷亂事件,開展禁毒、緝毒工作。
(四)組織實施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户籍和門牌、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組織指導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外事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縣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和警衞工作。
(七)組織實施和管理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以及羣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衞組織和經濟民警的建設。
(九)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綜合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煙花鞭炮安全監管工作,負責預防和及時查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公共信息網絡安全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建設,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十二)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處罰。
(十三)領導消防大隊建設,對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四)負責全縣公安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人事工作。
(十五)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案件。
(十六)縣森林公安分局列入縣公安局系列,受主管部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縣森林公安分局為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查處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職能部門,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領導為主。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