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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鎖定
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上杭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更名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掛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1-2] 
中文名
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辦公地址
上杭縣北大路80號
現任領導
呂丁武(局長)
所屬部門
上杭縣人民政府

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 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 法規和規章, 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 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 制訂並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 規範性文件; 制訂相關的發展戰略、 產業政策、 中長期發展規劃, 並組織實施; 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 管理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 執法監督以及監察工作 。
(二) 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 。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 。 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 。指導全縣歷史文化街區、 歷史文化名鎮名 村、 傳統村落、 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 參與特色小鎮、 村鎮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
(三)擬訂全縣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 承擔城市新建道路( 含橋樑、 隧道)、 路燈(含夜景)、 城市園林綠化、 供水(含節水)、 雨水,生活污水、 市容環衞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工作 。 承擔城鎮燃氣、 城區供水、 城區污水、 建設檔案等行業管理工作 。 負責城市用水、 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飲用水源的開發、 利用、 保護工作 。
(四) 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勘察、 設計、 施工、監理的行業管理 。 負責全縣工程建設過程中勘察、 設計、 造價諮詢、 招標代理、 工程施工、 工程監理、 工程檢測、 房地產開發、房屋評估與拆遷等企事業單位資質審核上報和管理 。
(五) 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工程、 市政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 。 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工程、 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六)規範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工程、 市政工程建設標準體系 。負責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電力、 通訊設施) 建設標準的監督執行,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工程造價工作 。 指導和管理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編制本縣工程造價信息 。
(七) 指導全縣建築產業發展 。 監督和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築市場, 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 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活動 。 監督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 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 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監督檢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 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監測、 檢測和評定工作 。 擬訂工程建設、 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 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執行 。 監督檢查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基本建設的有關法律、 規章的執行情況 。
(八) 承擔全縣住建系統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 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工程建設監理、 工程質量檢測、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 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 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 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擬訂建築業、 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 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
(九)負責編制全縣住建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 負責組織全縣住建系統科技成果的技術評審、 鑑定、推廣工作 。 指導與管理技術引進項目的消化、 吸收、 創新工作 。負責建設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 。 組織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應用 。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 組織推動本縣建築企業參與省外、 港澳台及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
(十) 承擔全縣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 。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 規劃並監督實施 。 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
(十一) 承擔保障全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 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監督實施 。 擬訂全縣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政府投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和使用監督工作 。
(十二) 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 執行上級有關房改工作的方針、 政策, 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 推進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 依據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 法規, 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 組織實施房改各項配套改革方案、 執行房改工作 。 負責縣直管公房管理、 維護工作 。
(十三) 指導全縣房地產業發展 。 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 。 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政策並監督和執行 。 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 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租賃、 房屋面積管理、 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佈房地產開發、 交易信息 。
( 十四) 負 責房地產評估機構和中介服務企業單位監督管理 。 指導監督危房鑑定工作、 住建行業白螞蟻防治工作 。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和實施辦法, 組織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 負 責全縣建築行業的各類管理人員 和專業技術人員 崗 位資格、 從業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 管理所屬企事業單位機構、人員編制、 人事、 財務會計工作 。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 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 規章和政策, 起草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政策, 依法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作 。 擬訂全縣人民防空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 並依法組織實施 。 制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計劃,組織人民防空演習(練),指導羣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 。 制訂全縣人民防空通信、 警報建設規劃, 並組織實施 。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工作 。 依法建設和監督全縣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 指導、 監督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人民防空建設,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監督並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 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工作要求, 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負責本縣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 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徵收人防工程“ 易地建設費 ”。負責縣級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 代編制全縣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並實施監督檢查 。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 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 並抓好落實 。 完善全縣防空防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平時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 負責城市人民防空的組織指揮工作, 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 。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 推廣應用科研成果, 監督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生產 。
(十七)將物業管理相關職責委託給縣城市管理局 。
(十八) 職能轉變 。 縣住建局要統一行使住房和城鄉 建設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全面落實住房保障、 房地產業和建築業、 城鄉 建設發展計劃, 統一加強農村建築風貌的管控, 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強化監管力度, 精簡辦理要件和程序, 實行行政審批公開集中辦理, 解決行政審批項目辦理要件過多、 辦理時限過長、 辦理審批程序繁瑣等問題, 實現高效便民優質服務 。
(十九)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
( 二十) 有關職責分工
1. 關於組織實施新型城鎮化工作
縣發改局、 縣住建局、 縣公安局、 縣農業農村局、 縣人社局、縣交通運輸局、 縣統計局、 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 按照上級相關規定和縣委、 縣政府部署要求做好相應工作 。
2. 關於鐵路道口 安全監管職責分工
( 1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全縣鐵路道口安全的綜合監管, 指導、 協調、 督促鄉 鎮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鐵路道口安全監管職責;
( 2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把全縣鐵路道口安全監管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將鐵路道口 “ 平改立 ”工程、 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一併納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設項目計劃, 並督促、 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 3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全縣鐵路道口 “ 平改立 ” 工程、 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
( 4 )縣住建局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中涉及鐵路道口 “ 平改立 ” 工程改造和建設的行業指導工作;
( 5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中涉及鐵路道口“ 平改立 ” 工程、 安全防護措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工作;
( 6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全縣鐵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處理鐵路道口交通事故;
( 7 )縣工信科技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縣鐵路道口安全監管工作,確保鐵路道口安全暢通 。
3. 與縣城市管理局職責分工 。
( 1 ) 市政維護管理方面( 不含城市燃氣、 供水、 污水) 。 新建的市政工程項目( 市政設施) 由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 縣城市管理局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 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接收並實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 已移交併投入使用的市政工程項目 ( 市政設施)維修維護及零星改造工程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並組織實施 。 新建的市政工程項目( 市政設施) 夜景工程由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 縣城市管理局參與項目驗收合格後, 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接收並實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 商業樓盤、 公建項目 的樓宇等建( 構) 築物的夜景工程一併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日 常維護管理 。
( 2 )園林管養方面 。 縣城市規劃區新建的園林綠化項目 由縣住建局負 責組織實施, 縣城市管理局參與 項目 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接收並實施日常維護管養工作 。
( 3 )環境衞生管理方面 。 縣城市規劃區新建環衞基礎設施項目, 由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 縣城市管理局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接收並實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
( 4 )綜合執法方面 。 縣城市管理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省政府授權在上杭縣城市規劃區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
( 5 )物業管理方面 。 縣城市管理局、 縣住建局在物業管理方面應加強制度、 政策銜接, 完善委託手續, 建立溝通協商評估機制, 根據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 》 及縣委、 縣政府有關規定,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
4. 關於城市地下空間的分工
( 1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
( 2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 編制管理 。
5. 關於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縣發改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 牽頭組織召開招標投標部門聯席會議 。 縣工信科技、 住建、 交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對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執法 。 審計部門負責對重大項目進行稽察 。
6. 關於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職責分工
縣住建局牽頭負責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負責建立由縣住建局、 縣工信科技局、 縣應急局、 縣交通運輸局、 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 共同參與 的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協調配合機制 。 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 1 )縣住建局負責化工建設工程涉及的建築安裝工程( 含土建、 建築電氣、 暖衞、 通風、 給排水) 質量監督管理 。
( 2 )縣工信科技局負責化工建設工程涉及的工業安裝工程( 含設備、 工業管道、 電氣、 儀表安裝及防腐絕熱) 質量監督管理 。
( 3 )縣應急局負責化工建設項目(危化建設項目) 的安全審查 。
( 4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化工建設工程涉及港口碼頭等水工建築物的質量監督管理 。
( 5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化工建設工程安裝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 [4] 

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信訪法規股、 計財股) 。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 文電處理、 對外聯絡工作 。 負責意識形態、 新聞宣傳, 組織政策調研, 起草重要文稿 。 負責督查工作, 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意見、 政協委員提案 。 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 信息和接待工作 。 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 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安全、 保衞、 保密、 協調修志有關工作 。 負責局機關公務員、 所屬單位幹部的管理 。 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 負責管理所屬單位人事、 勞資和職稱改革工作 。 負責管理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有關工作 。 負責機關行政方面的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 負責行業檔案, 情報資料的收集、 整理和歸檔管理工作 。 抓好機關效能及政風、 行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指導和管理本系統精神文明、計劃生育工作職責 。貫徹省、 市、 縣財務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 制定局所屬部門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 。 統一編制上報歸口管理行業的計劃、 統計信息工作 。 負責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 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 。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管理和國有資產的專業管理 。 提出編制全縣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的建議 。負責局信訪工作, 組織協調處理有關信訪投訴案件 。 指導和管理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 組織宣傳住建行業的法律、 法規、方針和政策 。 參與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 。 組織行業規範性文件的審查、 報備、 清理工作 。 指導和管理全縣住建行業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監督、 行政複議和行政及民事訴訟 。 負責辦理行政執法證件工作 。 負責行政處罰合法性、 適當性的審查並監督實施 。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權責清單管理工作 。 指導和管理全縣住建行業監督工作, 依法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案件 。 指導並組織開展住建行業專業法律諮詢和服務工作 。
(二) 住房和房地產業股 。 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 。 組織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 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和房制度改革工作 。 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配租配售的監管 。指導全縣房地產業發展 。 貫徹執行房地產業的政策、 法規,擬訂全縣發展規劃、 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產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管理房地產市場, 規範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佈房地產開發、 交易信息 。 指導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租賃、 城市危房管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房屋面積管理工作 。 負責對房地產評估、 經紀、 諮詢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 指導和管理城鎮住宅建設, 指導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白螞蟻防治工作 。 負責監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 。 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 擬訂徵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研究 。 指導監督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的使用管理 。 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屋拆遷拆除工作 。
(三) 城鄉建設股 。 擬訂全縣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 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和指導各鄉 鎮新建城市道路(含橋樑、 隧道)、 路燈( 含夜景)、 城市園林綠化、 供水( 含節水)、 雨水, 生活污水、 市容環衞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 。負責城鎮燃氣、 城區供水( 含節水)、 城區污水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計劃用水、 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飲用水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 負責協調推進縣城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建設工作 。 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 配合推動城鄉 建設統籌工作 。 制訂全縣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檢查監督村容村貌、 環境衞生整治和綠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 指導和規範全縣園林綠化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
(四) 建築業股 。 貫徹執行建築行業的法律法規、 政策, 擬訂全縣建築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 指導和規範全縣房屋建築、 市政工程建築市場 。 規範建築市場的建設、 勘察、 設計、施工、 監理、 檢測、 造價諮詢、 招標代理等主體行為 。 指導和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含人民防空)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測、設計、 施工、 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負責其招標文件的備案審查 。依法監督工程報建、 合同管理; 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工程造價工作 。 協助管理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管工作 。 組織推動本縣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 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 指導建築業體制改革 。 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 的竣工驗收管理 。 擬訂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 工程建設中介服務、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及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 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檢測行為、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大質量、 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節能及建設科技工作 。 負責建設行業新技術、 新材料、 新工藝、 新產品成果的管理和推廣工作以及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 。 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 。 指導和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 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 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 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 抗震加固,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工作 。 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訂全縣建築行業人才培訓規劃和實施辦法, 組織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 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的各類管理人員 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資格、 從業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
(五) 行政審批股 。 承擔辦理縣住建局( 人民防空辦公室)所有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 。
(六) 安全生產監督股 。 貫徹執行國家、 住建部、 省、 市安全生產方針、 政策、 法律、 法規和標準, 負責起草本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制訂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計劃、 意見和措施 。 組織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檢查和督辦 。 負責組織本系統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 按照事故管理權限或上級主管部門委託, 指導和協調本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組織協調有關職能股室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考評, 提出獎罰建議報局審定, 並予以通報 。 負責局安全生產日常業務工作 。
(七)人民防空股 。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 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 法規、 規章和政策, 起草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政策,依法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作 。 擬訂全縣人民防空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 並依法組織實施 。 制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計劃, 組織人民防空演習(練), 指導羣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 。 制訂全縣人民防空通信、 警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工作 。 依法建設和監督全縣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 指導、 監督城市和重要經濟目 標人民防空建設,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監督並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 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工作要求, 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 。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 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 並抓好落實 。 完善全縣防空防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平時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負責城市人民防空的組織指揮工作, 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 。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監督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生產 。機關黨組織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設置並開展工作 。 [5] 

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現任領導

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呂丁武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