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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供、送使、留州

鎖定
上供、送使、留州,唐朝後期逐步形成的朝廷和地方分割賦税的制度。即將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各州的賦税分為三:一部分上交給中央政府;一部分輸送於節度使、觀察使府,亦稱留使;一部分留作本州用度。 [1] 
中文名
上供、送使、留州
性    質
唐代賦税制度
沿革
安史之亂以後,政府控制的户口十亡八九,州縣多為藩鎮所據。當時軍國費用,依靠度支使、轉運使臨時籌措,各地軍鎮由節度使、團練使等就地自己籌款。駐有重兵的地方都截留大宗賦税自行花費,輸入於朝廷的無幾。建中元年(780)初行兩税法,派黜陟使到各地與觀察使、刺史確定各州府徵税總數,以及送使、留州的錢物和糧食數字,初步確定了中央和使、州各得賦税的份額。但由於不久就爆發了對藩鎮的戰爭,各地節度使和州縣多違法聚斂,有的不僅自己不按規定上交,還截留度支使由他州取得的上供錢帛。朱泚之亂平定後,唐德宗專意聚斂,各地方長官投其所好,常賦之外,進奉給皇帝作為私收入的貢納不息。有的節度使即以常賦入貢,名曰“羨餘”,有的則以進奉為名,矯稱密旨,以便加斂百姓。所得大部分進入節度使、觀察使和刺史的私囊,進奉給皇帝的只有十分之一二。   
順宗、憲宗統治的一個短時期內曾罷除了進奉及兩税外的征斂。憲宗時又正式分天下之賦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宰相裴垍還奏請諸道留使錢物,先以治所所在州賦税充,不足再取給於屬州。各州剩餘的送使錢物與原應上供者皆輸於度支。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