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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制

鎖定
北魏孝文帝接受漢族地主李衝的建議,於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廢除宗主督護制,創立三長制,以抑制豪強隱匿户口和逃避租調徭役,並直接控制基層政權組織。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其職責是檢查户口,監督耕作,徵收租調,徵發徭役和兵役。三長享有一定的優待,得免除一人到三人的官役。 [1]  此制度有利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統治,增加了國家的賦税收入,同時也打擊了世家大族地主的利益。
中文名
三長制
時    期
北魏孝文帝時期
類    別
基層政權組織制度
重要舉措
孝文帝改革
提出人
李衝
實施日期
公元486年

三長制相關簡介

魏孝文帝元宏改革時,採納給事中李衝建議,於太和十年(486年)建立三長制,以取代宗主督護制,加強中央政府對人口的控制。三長制規定:五家為鄰,設一鄰長;五鄰為裏,設一里長;五里為黨,設一黨長。
三長制與均田制相輔而行,三長的職責是檢查户口,徵收租調,徵發兵役與徭役。實行三長制,三長直屬州郡,原蔭附於豪強的蔭户也將成為國家的編户,因而必將與豪強地主爭奪户口和勞動力。李衝提出實行三長制的建議後,在朝廷中引起激烈爭論,最後,馮太后從加強中央集權出發,認為實行三長制既可使徵收租調有根據和準則,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隱匿户口,故三長制終在馮太后的支持下實施。
傳統觀點認為,在實行的過程中,三長還是從大族豪強中產生,他們不僅本人可以享受免予征戍的特權,而且親屬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樣待遇。但有學者指出,大族是不可能當三長的。 [2] 
總體而言,較之於宗主督護制,它畢竟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實行後,國家直接控制的自耕農民大量增加,國家賦税收入相應增加,農民賦税負擔也有所減輕。北魏後期社會經濟明顯的恢復和發展,當與此有密切關係。北魏的三長制後來成為北齊、隋、唐時期鄉里組織的基礎。

三長制實施背景

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權時,北方各地宗族塢堡林立。北魏政府利用各地“宗主”督護地方,實行宗主督護之製作為地方基層政權組織。宗主控制下的包蔭户多數沒有户籍,他們只為宗主的私家人口,任憑宗主剝削和奴役,國家不得徵調亦不能干預,這嚴重影響了北魏政權的賦税來源。在孝文帝時,給事中李衝上書建議實行三長制來取代宗主督護制,使徵收租調有根據和準則,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隱匿户口,以增加國家的賦税。馮太后採納了此建議,三長制得以推行。

三長制實施時間

三長制的確立與均田制的推行聯繫密切,考察立三長的時間,離不開分析它與行均田的先後及關係。設立兩制的時間,《魏書》中均有明確記載。《高祖紀》稱行均田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立三長在次年二月;但據同書卷五三《李安世傳》,均田制的頒行應晚於立三長。而《南齊書·魏虜傳》確有永明三年(485年,北魏太和九年)立鄰、裏、黨三長的記載。史書説法歧異,學者因而形成不同的觀點。
一種意見可稱為“均田先行説”。持此説者信從《魏書》本紀的記載,認為北魏頒佈均田令後深感若無嚴密的基層組織,難以推行均田制,故轉而設置意在整頓户籍的三長制。池田温韓國磐魏明孔等持此説。李安世的上疏,則被認為在太和十年或稍後。
另一種意見則屬“三長先立説”。從此説者根據《南齊書》的記載,相信三長制立於太和九年,早於均田制。首倡此説的是日本學者志田不動麿,後中國學者繆鉞也得出類似的結論,贊同此説的還有朱紹侯高敏
第三種意見以唐長孺為代表,認為三長制立於太和十年,而均田制則晚至太和十四年才開始正式實行。在立三長的時間上,贊同第一説。
另外,日本學者堀敏一亦相信《魏書》的説法,但他認為兩制開始是分別構想出來的,三長制的實施晚於均田制的頒佈。為了實施均田制,三長制才變成必要,而均田制的真正實行,要到太和十二——十四年。堀氏的見解接近唐長孺的看法,但也有些分歧。可以算作第四説。

三長制主要影響

較之宗主督護制,三長制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三長制的建立,打破了豪強蔭庇户口的合法性。實行後,國家賦税收入增加,農民賦税負擔有所減輕。北魏後期社會經濟明顯的恢復和發展,與三長制的實施有密切關係。北魏的三長制後來成為北齊﹑隋時期鄉里組織的基礎,影響深遠。
參考資料
  • 1.    夏徵農.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
  • 2.    侯旭東.北朝“三長制”四題.中國史研究,2002(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