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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龍村

(浙江新昌縣城南鄉下轄村)

鎖定
丁龍村全村4個自然村合併,8個村民小組,355户,962人,耕地面積417畝,山林面積2766畝,勞動力680人,2010年人均收入7603元,主要以農業為主。村兩委班子團結協作,分工明確,能完成各項任務,共有黨員28人,在各行各業中起到先鋒模範作用。 [1] 
中文名
丁龍村
面    積
417 畝(耕地面積)
人口數量
962人

丁龍村政策規定

為了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促進全村的安定團結和四個文明建設,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村規民約。

丁龍村村規民約

一、切實保護耕地,嚴禁耕地拋荒,不得侵佔、非法買賣和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集體土地,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上級管理部門處理。
二、村民建房必須服從本村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申報,在領取《建房許可證》後,按批准的地點和麪積施工建房。
三、上級配套工程落實在我村境內,村民應積極支持工程配合。對在辦理合法徵用土地手續並已兑現經濟補償的土地上施工的單位,任何人不得無理取鬧,如致使施工損失的,要賠償經濟損失。
四、實行計劃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對非法懷孕和計劃外生育者,對有謾罵、侮辱、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等行為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
五、學齡前兒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其法定監護人應保證子女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
六、本村任何組織和個人一律不準招用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工。違者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條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應積極主動參加民兵訓練、兵役登記、徵兵體檢和應徵入伍。對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參加民兵訓練、不參加徵兵初檢、複檢和體檢合格拒絕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要尊老愛幼,保護老人、婦女、兒童在社會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禁止虐待、遺棄、傷害行為。任何人不得剝奪已婚女子的合法繼承權。喪偶女子有繼承遺產和帶户再婚的權利。
九、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繼子女和養子女必須依法履行撫養義務。成年子女、繼子女、養子女極其配偶,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必須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十、村民發生贍養糾紛時,由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村民委員會支持被贍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經銷、買賣、私藏管制刀具、火槍等兇器和危險物品;嚴禁吸毒、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種藉口煽動羣眾到機關、學校、企業、村民委員會辦公地、他人住宅起鬨搗亂、鬧事、製造事端,不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秩序。
十二、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準誹謗他人和侮辱婦女,鄰里之間發生糾紛不得采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對毆打他人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不偷拿國家、集體、他人財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設置障礙,不得損毀、移動指示標誌、不得損毀機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機械等集體公共設施,不濫伐樹木。搞好環境衞生,不亂扔雜物垃圾,不污染水源,保持村容村貌整潔。
十四、嚴禁傳播淫穢物品,嚴禁賣淫嫖娼,嚴禁賭博和小偷小摸,反對迷信活動,嚴禁利用迷信活動造謠惑眾、騙取財物。
十五、積極推進殯葬改革,服從殯葬管理,遺體火化後骨灰盒存放在安息堂或生態公墓。提倡勤儉節約,反對婚嫁、喪事大操大辦。
十六、違反本村規民約的,除觸犯法律法規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村民委員會可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批評教育;
2、寫出悔過書,用村廣播進行通報;
3、責令其恢復原狀或作價賠償;
4、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5、取消享受或者暫緩享受村裏的優惠待遇。
十七、凡違反本村規民約要進行處理的,必須在調查核實後,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擅自處理。
十八、凡被依法處罰或違反本村規民約的農户,在本年度不得不得評先進、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紀守法户。外來人員在本村居住的參照執行本村規民約。
十九、本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