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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税
鎖定
- 中文名
- 丁税
- 別 名
- 人口税
- 性 質
- 古代的賦税制度
- 拼 音
- dīng shuì
- 注 音
- ㄉㄧㄥ ㄕㄨㄟˋ
- 典 籍
- 《宋史·尤袤傳》
釋義
我國古代的賦税制度。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製,以人丁為本。安史之亂以後,以土地和財產的多少納税,叫兩税法。納税分為土地税(田賦)、人口税(户税)和雜税等。明中期推行一條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為了鼓勵墾荒,發展農業生產,於1712年(康熙51年)宣佈“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數(24621324人)為徵人口税的數額,以後滋長人丁,不再加人口税。因為丁税數額固定了,到雍正帝時,就把丁税平均攤入田賦中統一徵收,叫做“攤丁入畝”,徵的税叫“地丁銀”。從攤丁入畝政策之後,人丁税被徹底廢除。
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開始在廣東、四川等地實行攤丁入地的税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但各省實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時還有未並縣份。攤了入地的主要內容,以府或縣為單位,把康熙五十年徵收丁銀的總額,按畝全部分攤到田賦中。由於各府縣丁銀和田賦的比數不同,每兩銀的田賦所攤加的丁銀也不同,多數地區所攤數額,大致是每兩銀的田賦攤入丁銀“一、二錢。這種税收制度,稱為地了制度。繳納的這種田賦,一般稱為地了錢糧。
這種税制因將丁銀攤入田畝,廢除了官僚豪紳的免税特權,無田的人民不再納丁銀,納地丁銀的人也不再服搖役,雖在以後的年份仍允許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結束了長期以來對地、户、丁賦役制度的混亂現象,簡化了税制,完成了對人、户、丁徵税歸人財產税的過程,是中國封建税收制度的一個進步。它從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的束縛。其結果使人口不斷增長,墾地逐漸增多,生產得到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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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説,一條鞭法,將田賦,徭役,雜税合併,折成銀兩,按人丁和田畝多少徵銀。攤丁入畝是將丁税平均攤入田賦,統一徵收地丁銀,廢除人頭税。
中國自古已有,古代税裏面主要就是賦税和丁税。還有一些隨時會出現的雜税。
為什麼中國極盛時期的漢唐,人口不過6000萬,除了戰爭、糧產量之外,丁税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一家九口人,就要交九個人的丁税,誰敢生很多孩子啊,生多了也養不活,還要多交丁税,所以男孩是生孩子的主要目的。同樣一個人,男的比女的力氣大吧,幹農活快吧,可是要交同樣的丁税,所以農家人希望生男孩,多個勞動力,合算。
清朝,雍正時期,攤丁入畝,中國的人頭税正式結束,就是不交人頭税了。據説在那段時間了,中國的人口快速增長。除了不交人頭税,生孩子沒有顧忌,只要養得起就努力生,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在廢除人頭税之前有許多的黑户,雍正時期不用交人頭税了,他們這一羣人就可以自由的工作,回到家鄉了,上報官府登記了。
丁賦:亦稱“丁税”“丁錢”“丁銀”或“身丁錢”。中國曆代政府按丁口計徵的税種,徵税對象是男丁,其性質是以錢代役。如漢代的“更賦”,唐時的“庸錢”。各代多有丁賦之徵,其差別在於對成丁年齡的規定不同,税率不同。成丁年齡,漢時為23歲至56歲;晉時則規定16歲以上至60歲為成丁,13歲至15歲,61歲至的歲者為次丁;隋初以18歲為成丁之年;唐初則21歲為成丁。丁賦到明時,一條鞭法改革中被並人田賦一同折銀徵收,但丁銀與田賦分為兩個税目。清攤丁入地法則將丁銀正式併入田賦,按四畝徵收。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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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對人徵税的歷史記錄 .中華會計網校.2008-7-28 [引用日期201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