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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過失

鎖定
一般過失又稱“輕過失”、“輕微過失”,過失的一種形式。當法律對某種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程度有較高要求時,行為人沒有遵守這種較高要求但未違背一般人應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規則的過失狀態。 [1] 
中文名
一般過失
外文名
general negligence
屬    性
民法中過失的一種形式
分    類
抽象輕過失和具體輕過失
學    科
法律
傳統民法將一般過失分為抽象輕過失和具體輕過失兩種。前者指行為人欠缺法律上擬製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後者指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民法中的過失程度在一般情況下對於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沒有實際意義,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行為人的過失程度是確定責任的主觀依據或減輕其責任的法定因素。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