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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

鎖定
是對“特別自首”的對稱。刑法總則中規定的對一切犯罪共同適用的自首。主要特點是: (1)由刑法總則規定。(2)對於一切犯罪均適用。各國刑事立法中關於自首的規定,多是一般自首。中國刑法規定的自首,是一般自首。 [1] 
中文名
一般自首
用    於
犯罪
特    點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定    義
刑法總則中規定的對一切犯罪共同適用的自首
對    稱
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般自首自首條件

具體講,自首應當
警察正在給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夾帶手銬 警察正在給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夾帶手銬 [2]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現,或犯罪事實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投案人無論出於後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自動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親自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若犯罪分子由於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可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投案。
②犯罪分子投案後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製造假象掩護犯罪同夥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③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
犯罪人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察、起訴和審判,以表明其確有悔罪的誠意,並不得逃亡他處或隱匿。若犯罪人以信件、電話或其他形式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又反悔並逃亡或隱匿,則不視為自首。《刑法》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山西政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