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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權利能力

鎖定
一般權利能力,成為一般法律關係參加者的能力。最典型就是作為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承擔者的權利能力。國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以憲法和憲法性文件的形式確認個人、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構成在法律體系的範圍內具有一般權利能力,是國家對主體能力的普遍確認,在此基礎上就形成了權利主體之間,權利主體與國家之間的一般法律聯繫。在中國,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具有一般權利能力,它與其它憲法性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一起構成了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公民的一般權利能力,除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外不得任意剝奪和限制,它們都是一律平等的。
中文名
一般權利能力
定    義
成為一般法律關係參加者的能力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4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