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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司法協助

鎖定
一般司法協助又稱“狹義的司法協助”。司法協助的一種。各國法院之間根據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互惠原則。相互委託而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如代為送達訴訟文書;詢問當事人、證人;對有關證據進行調查、鑑定勘驗等。對於一般司法協助,各國規定不一,履行委託方式一般依履行地國家法律規定。 [1] 
中文名
一般司法協助
別    名
狹義的司法協助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符合以下條件可進行一般司法協助:(1)依照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依互惠原則,中國法院與外國法院有互相協助的義務規定;(2)外國法院委託的事項不影響中國的主權與安全;(3)必須是外國法院的正式委託,外國其他官方不能直接委託中國法院進行司法協助;(4)外國法院委託的事項必須屬於人民法院的職權範圍。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