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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性合同

鎖定
一時性合同也叫做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即一次給付便使合同內容實現的,買賣、贈與、承攬等合同均屬此類。此處所謂一次給付,既指純粹的一次履行完畢,如在買賣一部手機的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手機;還包括分期給付,如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將價款劃分為若干部分,分月或分年定期支付。之所以把分期給付合同界定為一時性合同,是因為它是單一的合同;總給付自始確定,時間因素對給付的內容和範圍並無影響。分期給付的方式並未改變上述性質。 [1] 
中文名
一時性合同
別    名
非繼續性合同
解    釋
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
解除原則
有溯及力
溯及力問題
一時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一般來看,一時性性合同在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履行的給付可以返還給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違約解除是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特殊的違約責任,是對非違約方的一種救濟,所以在考慮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時還要考慮這個因素。在守約方履行時,如果有溯及力,那麼他的履行將由接受履行方返還,並且要和履行時的價值一致,這對守約方來講有利。而且在我國沒有采取物權行為獨立和無因性理論,如果給付中有物權變動的話,此時的返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視為所有權沒有變動。在違約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時,往往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對守約方來講,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返還這些給付對守約方也是有利的。在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導致返還時,往往會發生一些費用,這些費用應該由違約方來支付。
參考資料
  • 1.    柳經緯.合同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