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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罰

鎖定
指對相對方的某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如罰款)處罰。或者説,相對方的一個行為違反一種行政法規範時,只能由一個行政機關作出一次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解決的是行政實踐中多頭處罰與重複處罰的問題。
中文名
一事不再罰
類    型
中國行政處罰領域原則
定    義
相對方的某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如罰款)處罰

一事不再罰定義

指對相對方的某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如罰款)處罰。或者説,相對方的一個行為違反一種行政法規範時,只能由一個行政機關作出一次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解決的是行政實踐中多頭處罰與重複處罰的問題。

一事不再罰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一事不再罰具體含義

正確理解這一含義應當注意:
(一)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如果處罰是罰款,則只能罰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沒收財產等,只是不能再罰款。
(二)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法規規定,該法律、法規同時規定施罰機關可以並處兩種處罰如可以沒收並處罰款,罰款並處吊銷營業執照等,這種並處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
(三)違法行為性質嚴重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當然適用。

一事不再罰制度體現

為了緩解實踐中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問題,原行政處罰法確立了一事不再兩罰款制度,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制度作為原則性規定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規範和指導作用,但也遇到了不少操作性問題。在修法過程中,要求細化該制度的呼聲較高,特別是建議明確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多個法律規定、處罰標準不同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因此,新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定罰款“就高”規則,在第29條中增加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以此來解決行政處罰隨意性問題,填補法律漏洞。

一事不再罰罰款“就高”規則的適用情形

罰款“就高”規則適用於“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的情形。實踐中,“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包括多種類型,如同一個違法行為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法律規範,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領域的法律規範,違法行為的實施手段違反另一個法律規範。這三種類型對應於刑法中的法條競合、想象競合、牽連犯。“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意味着同一個違法行為形成了不同法律關係,這就可以排除同一個違法行為構成一個法律關係但同時違反不同位階法律規範的情形,也可以排除連續或者持續違法行為多次觸犯同一法律規範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在修法過程中有人建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的,應當適用位階更高的法律規範。上位法優先下位法的法律適用規則,其前提是同一領域中的同一法律關係,並不適用於不同領域或者同一領域中的不同法律關係。

一事不再罰罰款“就高”的具體含義

“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表明“就高”不是以行政執法中具體處以的罰款數額為標準,而是以法律規範中罰款數額規定為標準:對於固定數額的罰款,直接適用罰款數額高的規定給予罰款處罰;對於有幅度的罰款,“就高”先比較罰款上限,適用罰款上限高的規定;沒有罰款上限或者罰款上限一致的,適用罰款下限高的規定;對於從形式上難以比較高低的,如一部法律規定罰款以違法所得為計算標準,另一部法律罰款以合同標的額為計算標準,則需要根據案情等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

一事不再罰罰款“就高”如何操作

在修法過程中,有人建議增加相應操作性規定,先立案的行政機關所依據的恰是規定罰款數額低的法律規範,如何執行“就高”罰款。這個問題主要存在於不同數額罰款分別由不同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在同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此,曾有過多種建議和方案,比如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處以罰款,同時適用折抵規則;由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直接依據罰款數額高的法律規範予以罰款,本條規定可以作為法律依據解決職權法定問題;由先立案的行政機關作出除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後,移送相關行政機關根據罰款數額高的規定予以罰款;條件具備的,在立案階段通過立案協商來解決,或者通過委託方式來解決;通過綜合行政執法機制來解決,將相關聯的執法事項明確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中,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來統一實施。考慮到罰款“就高”規則是新增的制度,有待實踐積累經驗,探索簡便、可行的方式來實施,因此新行政處罰法並未規定具體操作程序。

一事不再罰其他

在修法過程中,對一事不再罰款還有一些修改建議,但綜合各方面因素,新行政處罰法未作調整。比較集中的有三種意見:第一,建議將一事不再罰款擴大為一事不再罰,不僅罰款只罰一次,其他行政處罰也只罰一次。在原行政處罰法制定過程中對此問題已研究過,認為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從性質上看一般只能罰一次,不可能給予兩次行政拘留、吊銷兩次行政許可證件、沒收兩次違法所得,因此沒有規定一事不再罰。第二,建議將一事不再罰款擴大至刑事領域,不得並處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考慮到現行行刑銜接機制是允許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並處的,同時行政處罰法已經規定罰金與罰款折抵、刑期與行政拘留折抵,事實上已經實行一事不再罰,因此該建議未被採納。第三,建議界定“同一違法行為”。如何界定同一違法行為是一個老問題,情況比較複雜,類似於刑法中罪數問題,除了從行政處罰構成要件角度作出規範外,難以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統一規定——有些可以在單行法中規定,有些可以在實踐中予以探索總結。儘管如此,新行政處罰法對屬於同一違法行為的情形還是有一些不那麼直接的規定,如第29條中“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的表述,實際上將違反多個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為作為同一違法行為;第36條中“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表述,實際上將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視為同一違法行為。